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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诊 不是事故但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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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介】
  原告患者于2001年9月因交通事故受伤到被告医院外科住院接受治疗。患者入院诊断为:头皮挫裂伤;左肩关节半脱位伴肩胛骨骨折;左胫骨髁间隆突骨折;左膝关节脱位。在治疗过程中,被告医院对患者施行跟骨牵引、清创缝合、抗感染、消肿等处理,并于同年10月请上一级医院专家进行会诊,然后为患者施行了左膝断裂韧带修补术。患者于同年11月出院。2002年11月,该患者按医嘱来到该院接受取出钢钉的手术,发现左下肢短了3厘米和陈旧性左髋关节骨折脱位,医生告知取出螺钉已无重要意义。
  对此,患者认为该后果属于医疗事故,要求被告医院赔偿相应的损失。之后,双方经协商委托当地市级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学会于2004年3月作出鉴定分析,即左髋关节脱位骨折是车祸造成的。医院在该诊疗过程中存在漏诊行为。漏诊与患者的人身伤害无因
果关系。鉴定结论为“不构成医疗事故”。
  由于患者要求医院赔偿损失并支付鉴定费用遭到拒绝,引发了纠纷,患者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患者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入住被告医院接受治疗,双方之间构成一种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被告作为医疗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对其进行检查及治疗。但被告医院在诊治过程中,没有对原告进行全面的检查,对原告的左髋关节损伤存在着漏诊行为。
  虽然该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而被告医院对这种医疗服务过程中的违约行为,仍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也就是要对与漏诊造成的有关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医院赔偿原告患者各种费用一万多元。

  【评析】
  本案是一起因被告方的漏诊行为导致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在法庭审理中,争议焦点集中在被告的过失行为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上。
  审理本案的法官认为,被告医院存在的漏诊过失行为,与患者的不良后果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责令其承担民事责任是合理的。因为,根据民法理论,医疗行为引起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有四个构成要件,即损害事实、行为违反法律、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行为人有过错。医疗行为只要同时具备这4个要件,行为人就应该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其中,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有无因果关系,是责令行为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重要前提和条件。而本案中,该医院的漏诊行为恰恰与患者的不良后果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另外,法官认为本案中被告医院的过失行为,属于《民法通则》中关于过失责任的有关认定。民法意义上的漏诊,以当事人具有主观过错为要件。法官在审理本案后,认定被告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到但末预见到,以致造成损害结果,也就是表明了患者的损害后果与被告医院的漏诊有直接的关系,具备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被告的行为虽然不构成医疗事故,亦应当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法官提醒医疗机构,在接诊外伤病人时,尤其是因打架斗殴、交通事故等造成的外伤,一定要全面认真地检查病人的身体状况,做好相关记录,并保存好病历资料,避免在应对纠纷诉讼中使自己限于被动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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