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于4月1日起正式实施了。根据这一法律,今后电子签名将与传统的手写签名和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医疗机构的电子病历亦属于电子业务范畴,《电子签名法》和电子病历有什么关系—— 《电子签名法》为电子病历签发通行证 《电子签名法》实施意义 通俗地讲,电子签名就是在使用的电子文件中,能够识别交易人的身份,保证交易安全,起到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同等作用的电子技术手段。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我国《电子签名法》的立法重点是: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规范电子签名的行为;明确认证机构的法律地位及认证程序;规定电子签名的安全保障措施。 该法的颁布实施,不仅能大大促进和规范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同时也为医疗机构已经开展的电子病历的研究和开发,创造了有利的法律环境。
电子病历研发现状 所谓的“电子病历”,是指医疗机构运用电子计算机和数据库系统建立起来的病历,内容包括临床资料、检查数据、医学影像等。 与传统病历相比,电子病历具有如下特点: 具备信息共享系统,医院的各个部门在任何地方、任何时候都可以调阅到所在医院病人的全部病历记录; 具备预警系统,能够揭示药物的配伍禁忌,甚至不恰当的医疗措施等,是医疗智能化的具体表现; 具备医疗信息资料库支持功能,内有电子图书、电子杂志以及治疗疾病的最新方法。 但是,尽管电子病历能给医院的管理和运行带来革命性的变化,但它一直遭遇传统法律的障碍,存在一系列必须解决的法律效力方面的问题。 如电子病历的书面形式问题。所有重要的商务合同、票据等文件,按照法律规定,只有书面的形式才具有法律效力。而对于无纸化的电子病历、电子商务等,通常以数据电文为信息的载体,由于不采用传统的书面形式,不可避免地要遇到证据学上的法律障碍。 又如电子病历的原件保存问题。当医疗纠纷被提起诉讼后,法庭必须要对医方提供的病历资料等证据进行质证。对此,患方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医疗机构出示原件。而电子病历是难以满足这种法律要求的。因为,电子病历的数据都记录在计算机内,打印出来的只能算是“副本”。什么样的电子数据可以被视为符合法律要求的书面形式原件?无疑需要法律加以明确。 再如电子病历的签名问题。在传统的病历书写中,各级医务人员都需在病历上手书签名,而在电子病历中,是不可能采用传统的手书进行签名的,替而代之的是电子数据签名的方式。这种签名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以往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已成为电子病历发展的一大障碍。 对此,许多医疗机构在使用和研究开发电子病历的时候,多采用先用计算机打印出病历,然后再由医务人员每页手工签字后进行保存。这样做的结果,使电子病历在某种意义上不是真正的电子病历,成为医疗机构病历的电子版而已。
何为合法的电子病历 现在,《电子签名法》在法律层面上确立了电子签名的效力,规范了电子签名的行为,解决了电子签名的合法性问题。那么,什么样的电子病历是合法的呢? 首先,基于电子交易的安全和社会利益的考虑,电子签名法规定了在一些特定范围内的文书,是不适用电子签名法的,如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文件;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文件;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等。由此可以看出,电子病历不在电子签名法的禁止性规定范围之内。 其次,电子签名法对电子文件或数据的“书面形式”、“原件形式”和“保存形式”,都有明确的规定。 该法第四条规定符合“书面形式”的条件为:能够有形的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 该法的第五条规定了符合“原件形式”的条件,即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即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以及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 该法的第六条还规定了被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保存要求的数据电文,如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数据电文的格式与其生成、发送或者接收时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够准确表现原来生成、发送或者接收的内容;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等。
可作为证据的电子病历 电子病历符合一定条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电子病历在符合该法规定的书面形式、原件形式和保存形式的条件下,在审查电子病历的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时,根据该法第八条的规定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一是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二是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三是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四是其他相关的因素。在上述因素都没有问题的情况下,电子病历符合证据的要求。 那么,医务人员使用什么样的电子签名是可靠的? 该法第十三条规定了,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的条件,即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用;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所以,只要是可靠的电子签名,都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当然,和手写签名或盖章一样,电子签名人也具有一定的义务和法律责任。 医务人员制作的电子病历,电子签名人应当妥善保管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当电子签名人知悉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已经失密,或者可能已经失密的时候,应当及时告知有关方面,并终止使用该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电子签名需要第三方认证的,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认证服务。 如果电子签名人在知悉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已经失密或者可能已经失密后,没有及时告知或终止使用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也没有向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信息,或者有其他过错,给电子签名依赖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造成损失的,电子签名人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反之,电子签名人或者电子签名依赖方,因依据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电子签名认证服务从事民事活动而遭受损失的,如果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同样需要承担赔偿的责任。 电子签名法的实施,无疑解决了电子病历的合法身份问题,但是,电子签名法的规定还是很原则的,医疗机构的电子病历如何做到符合该法的具体要求,仍有待于业内人士,尤其是医务人员进行深入的探索。毕竟,病历资料无论在医院的管理中,还是在医疗诉讼中,都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不管怎样,依法规范电子病历使用行为,将有利于电子病历的研究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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