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律师Lawyer from Nanjing,China南京法律顾问

您的位置:首页 > > 医疗纠纷 > 防范未然 > 病历书写
实习医师有权写病历吗?
南京律师·南京法律顾问 104 [ ]

    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一份证据是否有效,应从三个方面予以界定,即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在医疗侵权诉讼案件中,对于医方提交的重要证据——病历的合法性与关联性,一般较少出现争议,而对于病历的真实性,医患双方当事人的争议较多。
  所谓证据的真实性,是指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应当是真实的,客观存在的。一份病历作为一种书证,如果其内容不具有真实性,那么这份病历就不是一份有效的证据,就不会为法庭所采纳。在判断一份病历是否真实时,有无涂改、伪造、事后添加等行为是关键。
  涂改是不能辨认原来内容的一种更正,涂改行为将会造成对医疗文书真实性的置疑。修改是指符合病历书写规范所进行的更正,其更正前的内容是可辨认的,修改后的医疗文书仍不失其证据的真实性。所以,病历修改与涂改是存在本质差别的。
  医护人员在书写病历过程中出现错误时,只要用双线划在错字上即可。上级医护人员对下级医护人员,包括指导老师对实习及进修医师所书写的病历进行修改,需注明修改日期,由修改人员签名,这些都是符合规定的修改行为,不会影响病历真实性的法律属性。
  实习和进修医师按照病历书写规范完成住院志、病程记录等,与其他医师所书写的病历在法律上不存在区别,都是合法有效的证据。
  目前,确有一些诉讼案件因医护人员书写的病历不全面,遗漏了部分重要内容或出现仿造、事后添加而导致诉讼上的不利,这也是一些医院禁止实习及进修医师书写病历的一种原因。这种保证病历书写质量的初衷也许是好的,但具体做法值得商榷,正如来信中所言,这样做,使实习及进修医师失去锻炼的机会是很可惜的。
  对于病历出现错写、漏写等错误,医院管理者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加强上级医师的监督与指导的职责,加强对医护人员的证据意识教育,严禁出现伪造、事后添加等现象。防范医疗纠纷发生,不能简单地“一禁了之”,这样做是违背有关实习和进修医生管理制度的,是一种因噎废食的做法,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病历书写的质量问题。

■ 相关连接
精神卫生立法现状
司法精神鉴定不一致的初步探讨
鉴定如天平 医患放两边
·放行偷越国 (边)填人员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放行偷越国(边)填人员罪,是指边防、海关等国家工作人员,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行为。(一)客体要件&n......
·司法精神鉴定不一致的初步探讨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有时会遇到这种情况,一个刑事案件中,被鉴定人经多次精神鉴定,每一次鉴定结果并不完全相同,本网站最近也有贴子提出这一疑问,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难道精神鉴定是像有些人所说的没有准儿吗,......
·精神卫生立法现状
      我国目前精神疾病形势严峻,精神障碍在我国疾病总负担的排名中居首位,已超过心脑血管、呼吸系统及恶性肿瘤等疾患。各类精神问题约占疾病总负担的1/5,即占全部疾病和外伤所致残疾及劳动力丧失的......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
      一、概念及其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是指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
第[1]页 
南京律师法律咨询中心
 
最新内容
阅读排行
文章搜索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