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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义借款人借款,出借人只起诉名义借款人还款,实际借款人处于犯罪的需要,通过诈骗把房屋过户到名义借款人名下,后实际借款人不还款,出借人直接起诉名义借款人。二审经本律师据理力争,成功推动法院认定案涉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二审法院改判,出借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实际借款人借款,名义借款人并不是借款人,判决借款合同直接约束出借人和实际借款人,名义借款人没有还款责任。(附图)

2025/8/28

案情简介
    原告姚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将被告邹某某、陈某某、杨某某诉至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被告陈某某委托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姜律师、杨律师担任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本案于2025年1月15日立案,法院依法适用独任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及被告陈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邹某某、杨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诉称,2022年6月,三被告通过案外人葛某某向其借款260万元,约定月利率1.25%,2023年2月13日前归还,三被告以两套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原告按约转账交付全部款项后,被告仅归还本金170万元及部分利息,剩余90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违约金未付,故诉请邹某某支付本金90万元、利息301250元、违约金10万元,陈某某、杨某某承担连带责任。被告辩称,其与原告无借贷合意,系葛某某利用诈骗所得的代持房屋抵押借款,款项实际由葛某某使用,原告明知实际借款人身份且存在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情形,请求驳回原告诉请。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两位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银行流水、刑事判决书、询问笔录等证据,厘清借款资金流向与合同效力核心问题,制定精准抗辩策略,依法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聚焦于三点:一是原告与三被告之间是否存在真实借贷合意,案涉民间借贷合同是否合法有效;二是原告出借款项是否存在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情形,是否影响合同效力;三是三被告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若需承担,还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的认定标准如何确定。

    庭审中,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姜律师、杨律师凭借扎实的民间借贷法律专业功底和复杂纠纷办案经验,围绕争议焦点展开充分举证、质证与辩论。两位律师向法院提交银行流水、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询问笔录等关键证据,主张:其一,三被告系受葛某某安排代持房屋并办理抵押借款,未实际使用借款,与原告无真实借贷合意,属于虚假意思表示;其二,原告出借款项来源于案外人的金融机构贷款,构成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依据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合同应属无效;其三,案涉借款实际由葛某某支配使用,利息亦由其支付,原告明知该事实,应向实际用款人主张权利。律师的抗辩逻辑缜密、论据充分,精准戳破借贷关系的虚假性与合同效力瑕疵,展现出出色的专业诉讼代理能力和对案件细节的精准把控。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三被告与原告签订《借条收条》并办理抵押登记,但结合证据可知,原告明知案涉房屋系被告代持,借款细节由原告与葛某某沟通确认,三被告无真实借款意思表示,属于虚假意思表示;同时,原告出借款项来源于案外人的金融机构贷款,构成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案涉民间借贷合同因双重情形依法认定无效。合同无效后,被告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原告已收取的利息应冲抵本金,结合已还款项核算,三被告需返还剩余本金823750元;因双方对合同无效均存在过错,法院酌定被告自借款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3.65%支付资金占用损失,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及原约定利息因合同无效不予支持。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作出判决:一、被告邹某某、陈某某、杨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姚某某本金82375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823750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13日起按年利率3.6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21511元,由原告负担3711元,三被告负担17800元。

    本案中,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姜律师、杨律师接受被告陈某某委托后,深入剖析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要点,精准锁定合同无效的核心抗辩点,制定了全面且具针对性的诉讼策略。庭审中,两位律师专业举证、据理力争,充分履行了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职责,成功推动法院认定案涉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大幅核减了被告的还款责任与金额,驳回了原告关于高额利息和违约金的诉求,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在案件审理中展现出的扎实法律素养、严谨的办案思路、出色的庭审应对能力和对民间借贷纠纷法律规范的精准适用,充分彰显了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在复杂民商事纠纷领域的专业实力、丰富办案经验与高度的职业担当,切实以专业法律服务为当事人保驾护航。
标签:民间借贷-真实借贷合意-诈骗-套取贷款转贷-名义借款-还款责任
附图:
撰稿:德本
编辑:王庆磊夏骏艺
审核:杨晗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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