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检察院以容留、介绍卖淫罪对被告人谭某某、高某某提起公诉,被告人高某某委托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姜律师担任辩护人,全程参与案件审理。本案于2023年10月23日立案,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23年11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公诉机关指派检察人员出庭支持公诉,二被告人及高某某的辩护人姜律师均到庭参加诉讼。
经检察院指控,2022年3月至11月,谭某某、高某某受他人聘用管理金湖县某某养生会所期间,共同及单独容留、介绍六名卖淫女在会所包厢内从事卖淫活动,共计六次,嫖资通过会所收款码收取,金额从400元至960元不等。案发后,高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对指控事实、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其中高某某曾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此次系再涉刑事犯罪。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姜律师接受高某某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结合案件情节制定精准辩护策略,依法维护被告人的合法诉讼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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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
争议焦点聚焦于三点:一是被告人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是否属于从犯;二是高某某的自首情节是否成立,能否据此获得从轻处罚;三是高某某的犯罪情节是否符合缓刑适用条件,能否对其判处缓刑。
庭审中,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姜律师凭借扎实的刑事法律专业功底和丰富的刑事辩护办案经验,围绕
争议焦点展开专业、严谨的辩护。姜律师向法院提出针对性辩护意见:其一,高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法定构成要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二,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仅为会所店长,受他人聘用管理,相较于同案被告人,其作用相对较小,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低;其三,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良好,无再犯罪危险,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建议法院对其判处缓刑。姜律师的辩护意见逻辑清晰、论据充分,精准结合案件事实与刑法规定,既尊重案件客观事实,又充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展现出出色的刑事辩护专业能力和对案件细节的精准把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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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谭某某、高某某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均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二人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法院予以支持。法院认可姜律师提出的高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认定高某某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认定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亦依法从轻处罚。对于姜律师提出的高某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其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但尚未达到从犯地位,故未予采纳,不过结合其犯罪情节、自首及认罪认罚情节,法院认可其犯罪情节较轻,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作出判决:一、被告人谭某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高某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姜律师接受被告人高某某委托后,秉持专业、严谨的刑事辩护理念,深入分析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要点,精准抓住自首、认罪认罚、犯罪情节等核心辩护点,提出的辩护意见被法院部分采纳,成功推动法院对高某某认定自首并适用缓刑,大幅减轻了其刑事处罚,充分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诉讼权益。
标签:刑事-容留、介绍卖淫罪-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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