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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将被告夏某某诉至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原告委托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姜律师、卢律师担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全程参与案件审理。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立案,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被告双方均到庭参加诉讼。二审胜诉

2025/8/28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将被告夏某某诉至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原告委托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姜律师、卢律师担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全程参与案件审理。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立案,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被告双方均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诉称,2019年1月被告因项目需要向其借款,出具39万元借条,原告实际转账交付30万元,口头约定月息2.5%,被告仅支付19万元利息后未再偿还本金及剩余利息,故诉请被告返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自2020年9月1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被告辩称,实际借款本金仅为20万元,双方无明确利息约定,其已支付的款项应抵扣本金,且双方此前的经济往来中原告存在10万元不当得利,应抵销本案欠款。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的两位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多笔资金往来凭证、借条、收条等证据,厘清复杂债权债务关系,制定精准诉讼策略,全力维护原告的合法债权。

    ## 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聚焦于四点:一是案涉借款实际本金金额如何认定,借条载明的39万元与实际转账30万元的差额是否为利息;二是双方是否约定利息,原告主张的年利率15.4%是否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三是被告已支付的19万元款项性质为利息还是本金;四是双方此前经济往来中产生的10万元款项能否抵销本案欠款。

    庭审中,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姜律师、卢律师凭借扎实的民间借贷法律专业功底和丰富的复杂纠纷办案经验,围绕争议焦点展开充分举证与辩论。两位律师提交借条、银行转账凭证、收条、说明等关键证据,主张借条与转账记录相互印证,案涉借款本金应为30万元,借条中多出的9万元系双方约定的利息,且“说明”中明确载明“利息全部结清”,印证利息约定的真实性;针对被告提出的抵销主张,律师精准指出被告此前未履行通知义务,抵销条件不成立,且该10万元与本案借款无直接关联。律师的抗辩逻辑缜密、论据充分,精准回应被告全部抗辩理由,展现出出色的专业诉讼代理能力和对案件细节的精准把控。

    ##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案涉借款实际交付金额为30万元,应认定为本金;双方对利息约定不明,视为借期内无利息,但被告逾期还款应支付逾期利息;被告已支付的款项应先冲抵逾期利息再抵扣本金,其中3万元按原告主张认定为归还本金;被告提出的10万元不当得利债权,在诉讼中主张抵销符合法律规定,应先抵充利息再抵充本金。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夏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张某某借款本金34164.07元及逾期利息(以34164.07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3日起按年利率4.1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负担2600元,被告负担300元。

    本案中,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姜律师、卢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面对复杂的资金往来和多重争议点,深入梳理案件事实、精准界定法律关系,制定了全面且具针对性的诉讼策略。庭审中,两位律师专业举证、据理力争,充分履行了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职责,成功推动法院认定案涉借款本金、逾期利息支付义务及部分款项抵扣规则,切实维护了原告的核心合法权益。其在案件审理中展现出的扎实法律素养、严谨的办案思路、出色的庭审应对能力和对民间借贷纠纷法律规范的精准适用,充分彰显了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在复杂民间借贷纠纷领域的专业实力、丰富办案经验与高度的职业担当,切实以专业法律服务为当事人保驾护航。
    
标签:民间借贷-欠款-本金-逾期利息-二审胜诉
撰稿:德本
编辑:王庆磊夏骏艺
审核:杨晗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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