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叛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构成要件:
叛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认定:
1、叛逃罪与背叛国家罪的区别
叛逃罪表现为叛逃境外或在境外叛逃,也具有背叛祖国的性质,但是叛逃罪与背叛国家罪有很大区别,主要表现在:第一,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背叛国家罪的主体只要是跨国公民即可。第二,在客观方面有所不同
.。本罪的客观行为表现为在履行公务期间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和行为;而背叛国家罪则表现为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2、叛逃罪与军人叛逃罪的区别
一是主体不同。一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个是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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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叛逃罪与偷越国(边)境的区别
犯罪目的不同,主体身份不同
.。犯叛逃罪与偷越国(边)境的,属于吸收犯。
4、叛逃罪与投敌叛变罪的区别
所谓投敌叛变罪,是指投奔敌人营垒并为其效劳,或者在被捕、被俘后,投降敌人的行为。投敌叛变罪、叛逃罪都具有背叛祖国的性质,但是二者却有本质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第一,犯罪主体不同
.。本罪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投敌叛变罪的主体是中国公民。第二,在客观方面不同
.。本罪表现为在履行公务期间,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行为;投敌叛变罪则表现为投奔敌人营垒或者投降敌人的行为。二者区别的关键是本罪只是叛逃到境外,却不是投靠敌人;而投敌叛变罪则主要是投靠敌人,并有变节行为,却不一定是投奔境外的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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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标准:
行为的情境要素
所谓“履行公务期间”,一般是指行为人依照法律规定或授权担任职务,并按照一定权限行使职务、行政管理职能的期间
.。对此,应从时间和业务性质两方面进行限定。首先,从时间维度来看,应当是该国家工作人员从任职起到被解职止这一期间,既包括某一职位的正常任期,也包括连任期限,还包括升迁、降职等在内,只要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国家职能部门存在稳定的职位隶属和管理的事实,均为本罪的“公务期间”
.。其次,“履行公务”的内容应当是与其职务有关的一切公共事务,而不仅包括具体的本职工作事项
.。不论是常任的还是临时的,不论是有报酬的还是无报酬的,不论是在编的还是编外的,只要属于依法或依特别授权、委派从事的公务均可。当然以下几种情形应当排除在外:行为人虽然具有公职身份,但其在一定期间内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因病修养、离职到境外学习、被停职审查但尚未办理相关手续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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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情节:
犯叛逃罪的,根据刑法第109条、第113条和第56条的规定处罚。
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另外,根据刑法第56条、66条、113条第2款之规定,犯本罪的,除单处剥夺政治权利之外,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无论何时再犯本罪的,成立特别累犯,从重处罚,且不适用假释的规定。
量刑标准:
《刑法》:
第一百零九条 【叛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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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一十三条 【危害国家安全罪适用死刑、没收财产的规定】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五十六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独立适用】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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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本罪的,要求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
1、必须在履行公务期间叛逃。
2、必须是擅离岗位叛逃;没有离开自己工作岗位的,不可能成为叛逃行为。
3、必须有叛逃行为,包括两种方式:一是在境内履行公务期间叛逃至境外;二是在境外履行公务期间叛逃。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构成本罪的,只需要有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行为。本条原本将“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规定为构成要件要素,但《刑法修正案(八)》删除了这一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