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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假币罪

概念:走私假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督﹑管理﹑非法运输﹑携带﹑邮寄伪造的货币出入境内的行为‌。伪造的货币即假币,假币是指仿造真币的用纸大小﹑图案﹑文字﹑颜色﹑票面值﹑设定编号而制造的假货币‌。 假货币包括伪造的任何国家或者地区的货币,尤以可自由兑换币为伪造的对象。‌ 走私假币罪的认定,是看其非法运输﹑携带﹑邮寄的货币是否是发生在进出国边境,如果不是发生在国边境,则不构成本罪。‌
构成要件:走私假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督﹑管理﹑非法运输﹑携带﹑邮寄伪造的货币出入境内的行为‌。伪造的货币即假币,假币是指仿造真币的用纸大小﹑图案﹑文字﹑颜色﹑票面值﹑设定编号而制造的假货币‌。 假货币包括伪造的任何国家或者地区的货币,尤以可自由兑换币为伪造的对象。‌ 走私假币罪的认定,是看其非法运输﹑携带﹑邮寄的货币是否是发生在进出国边境,如果不是发生在国边境,则不构成本罪。‌
认定:本罪系行为犯,一般情况下,只要行为人出于故意实施了走私伪造的货币的行为,就可构成本罪,原则上都要判处相应的刑罚。但对于那些走私伪造的货币数额确实很小,如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值不足500元或者币量不足50张,且不具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况,参照最高人民法院 1994年9月8日《关于办理伪造国家货币、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走私伪造的货币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则可依照本法第13条规定的但书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而不作刑事处罚,但可由海关依照有关的海关法规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
立案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1、立案标准(情节较轻)

    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

    2、情节严重

    (一)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额二万元以上不足二十万元或者币量二千张(枚)以上不足二万张(枚)的;

    (二)走私伪造的货币并流入市场,面额达到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3、情节特别严重

    (一)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额二十万元以上或者币量二万张(枚)以上的;

    (二)走私伪造的货币并流入市场,面额达到本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三)走私伪造的货币达到本条第三款规定的数量标准,并具有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使用特种车进行走私等严重情节的。
量刑情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1、立案标准(情节较轻)

    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

    2、情节严重

    (一)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额二万元以上不足二十万元或者币量二千张(枚)以上不足二万张(枚)的;

    (二)走私伪造的货币并流入市场,面额达到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3、情节特别严重

    (一)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额二十万元以上或者币量二万张(枚)以上的;

    (二)走私伪造的货币并流入市场,面额达到本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三)走私伪造的货币达到本条第三款规定的数量标准,并具有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使用特种车进行走私等严重情节的。
量刑标准:《刑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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