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妨害安全驾驶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规定的罪名。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构成要件:妨害安全驾驶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规定的罪名。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认定: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应注意区分该指导意见第1条规定 ( 《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9〕1号) 第1条第1款规定:“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本条规定的妨害安全驾驶罪的关系。
鉴于《刑法》第114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重罪,该罪中的“其他危险方法”应当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具有相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而通常情形中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不具有如此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 实践中,对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均不大的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应当按照本罪进行处理。对于个别情况下, 行为人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均较大,判处1年有期徒刑明显偏轻,符合《刑法》第114条规定的,可以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立案标准:妨害安全驾驶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行为界定
‌实施暴力或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包括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关键操作装置,或通过其他方式干扰驾驶。 ‌
‌危及公共安全‌:行为必须对公共交通工具的正常行驶构成现实危险,例如可能导致车辆失控或人员伤亡。
量刑情节:妨害安全驾驶罪的量刑情节及严重程度主要分为以下三类:
一般情节
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正常行驶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
严重情节
若行为发生在夜间、恶劣天气、临水临崖等危险路段,或实际载客10人以上且时速60公里以上的车辆上,将‌从重处罚‌。具体包括: ‌
在夜间或恶劣天气条件下实施
在临水、临崖、急弯、陡坡、高速公路等危险路段实施
在实际载客10人以上或时速60公里以上的车辆上实施
经他人劝阻后仍继续实施
持械袭击驾驶人员
特别严重情节
导致重大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依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最高可判‌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例如:
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逃逸或存在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若同时构成其他犯罪(如故意伤害罪等),按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
量刑标准: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司法解释:1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最高人民法院 [引用日期2021-02-27]
2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的说明.中国人大网.2020-12-28 [引用日期2021-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