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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俘虏罪

概念:虐待俘虏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48条规定的罪名,指军职人员对已失去反抗能力的敌方俘虏实施虐待,且情节恶劣的行为。虐待俘虏罪是指军职人员对被我军俘获不再进行反抗的敌方人员,实施虐待,情节恶劣的行为。
    “虐待俘虏”,指采用不人道的生活待遇、殴打、体罚、酷刑、强迫从事危险性的工作等手段,摧残、折磨俘虏。
    属军人违反职责罪。
构成要件:虐待俘虏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48条规定的罪名,指军职人员对已失去反抗能力的敌方俘虏实施虐待,且情节恶劣的行为。虐待俘虏罪是指军职人员对被我军俘获不再进行反抗的敌方人员,实施虐待,情节恶劣的行为。
    “虐待俘虏”,指采用不人道的生活待遇、殴打、体罚、酷刑、强迫从事危险性的工作等手段,摧残、折磨俘虏。
    属军人违反职责罪。
认定
立案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需立案:

    指挥人员带头虐待俘虏;
    虐待三人以上或三次以上;
    手段特别残忍;
    导致俘虏自杀、逃跑等严重后果;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
    
量刑情节:“情节恶劣”,指指挥人员带头虐待俘虏的,虐待俘虏屡教不改的,虐待俘虏的手段特别残酷的,虐待伤病俘虏或者重要俘虏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等等。虐待俘虏的行为既可以发生在战时,也可以发生在战后。
量刑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48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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