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是中国《刑法》第四百条规定的渎职类犯罪,指司法工作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脱逃且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其主观方面以过失为主,与故意私放在押人员的犯罪行为构成区分;客观需满足失职行为与脱逃后果间的因果关系,并造成重大社会危害 。犯罪主体涵盖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人员及受委托履行监管职责的非编制人员 。
构成要件: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是中国《刑法》第四百条规定的渎职类犯罪,指司法工作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脱逃且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其主观方面以过失为主,与故意私放在押人员的犯罪行为构成区分;客观需满足失职行为与脱逃后果间的因果关系,并造成重大社会危害 。犯罪主体涵盖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人员及受委托履行监管职责的非编制人员 。
认定:
立案标准:
该罪立案标准包括导致重刑犯脱逃、多次或群体性脱逃、脱逃后实施犯罪等情形。量刑分为两档:造成严重后果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特别严重后果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解释明确,未被正式录用的受委托监管人员及承担监管职责的狱医可构成犯罪主体,进一步细化法律适用标准 。
量刑情节:
量刑标准:
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