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条规定的罪名,指科研、生产、销售单位在战时拒绝或故意延误军事订货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其客体为国家军事订货制度,依据《国防法》第五十一条第1款确立。犯罪主体仅限于科研、生产、销售单位,主观方面为故意,客观行为包括拒绝接受有能力履行的军事订货或违反协议拖延交付。
构成要件:
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条规定的罪名,指科研、生产、销售单位在战时拒绝或故意延误军事订货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其客体为国家军事订货制度,依据《国防法》第五十一条第1款确立。犯罪主体仅限于科研、生产、销售单位,主观方面为故意,客观行为包括拒绝接受有能力履行的军事订货或违反协议拖延交付。
认定:
立案标准:
量刑情节:
量刑标准:
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