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武装叛乱、暴乱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行为。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
构成要件:武装叛乱、暴乱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行为。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
认定:武装叛乱与武装暴乱的区别主要是,行为人是否以境外组织或境外敌对势力为背景。武装叛乱是投靠或意图投靠境外组织或境外敌对势力,具有投敌叛变之性质,这是犯罪分子的主要倾向;而武装暴乱只是发生在境内直接同国家和政府对抗,而没有投靠境外的意图或联系。虽然武装暴乱犯罪的过程中也不排除犯罪人可能会与境外组织、敌对势力相勾结,进行某种联系,但其暴力骚乱活动主要锋芒是针对着国家和政府。
本罪是行为犯,只要有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暴乱的行为,不论是否得逞,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均构成犯罪。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的,构成武装叛乱罪;组织、策划、实施武装暴乱的,构成武装暴乱罪。
立案标准:
量刑情节:
量刑标准:《刑法》:
第一百零四条 【武装叛乱、暴乱罪】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零六条 【与境外勾结的处罚规定】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各该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一十三条 【危害国家安全罪适用死刑、没收财产的规定】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五十六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独立适用】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