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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概念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法第347条),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行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本罪的对象是毒品。根据本法第357条规定:“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联合国关于麻醉药品种类规定了128种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种类表中共规定了99种精神药品。在我国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种类表中,兴驻规定了联合国规定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而且根据我国的情况,增加规定了一些公约中未规定的药品种类。除以上所列六种常见的毒品外,同时还明确将“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为毒品。1987年11月和1988年11月国务院发布的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办法中规定,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形成瘾癖的药品。包括阿片类、可卡因类、大麻类、合成麻醉药品类用卫生部(今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指定的其他易成瘾癖的药品、药用原植物及其制剂,如鸦片、海洛因、吗啡、可卡因、杜冷丁等。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的药品。如甲基苯丙胺(去氧麻黄素)、安纳咖、安眠酮等。

构成要件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法第347条),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行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本罪的对象是毒品。根据本法第357条规定:“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联合国关于麻醉药品种类规定了128种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种类表中共规定了99种精神药品。在我国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种类表中,兴驻规定了联合国规定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而且根据我国的情况,增加规定了一些公约中未规定的药品种类。除以上所列六种常见的毒品外,同时还明确将“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为毒品。1987年11月和1988年11月国务院发布的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办法中规定,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形成瘾癖的药品。包括阿片类、可卡因类、大麻类、合成麻醉药品类用卫生部(今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指定的其他易成瘾癖的药品、药用原植物及其制剂,如鸦片、海洛因、吗啡、可卡因、杜冷丁等。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的药品。如甲基苯丙胺(去氧麻黄素)、安纳咖、安眠酮等。

认定
本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故意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走私、贩卖、运输、制造这四种行为往往包含在一个整体的犯罪行为中。有的犯罪分子在制造毒品后,又实施贩卖、走私、运输毒品的行为,几种行为相互联系,形成一个整体的犯罪过程。当然,有的犯罪人也可能只实施其中一种行为,因此本罪名又可以作为选择性罪名分解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12月1日《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2008年纪要》)的规定,罪名不以行为实施的先后、毒品数量或者危害大小排列,一律以刑法条文规定的顺序表述。如制造毒品后又走私该毒品的,以走私、制造毒品罪定罪whyLaw

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认为,毒品犯罪的保护法益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但这种观点值得商榷。我们认为,毒品犯罪的保护法益是公众健康。因为毒品不仅能使人形成瘾癖,而且足以危害人的身体健康;接触毒品的人,可能吸食、注射毒品,其身体健康受到侵害的危险性很大。也正因为如此,刑法不仅处罚已经侵害了公众健康的毒品犯罪行为,而且针对毒品对公众的健康进行提前保护。所以,毒品犯罪是以公众的健康为保护法益的抽象危险犯。需要说明的是,作为毒品犯罪的保护法益的公众健康,并不是指特定个人的身体健康,而是作为社会法益的公众健康。换言之,毒品犯罪不是对个人法益的犯罪,而是对超个人法益的犯罪。此外,需要说明的是,刑法第349条规定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与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不仅是为了保护公众健康,而且是为了保护司法活动whyLaw。。

立案标准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走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将其运输、携带、寄递进出国(边)境的行为whyLaw。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毒品,或者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毒品的,以走私毒品罪立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贩卖”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的行为。

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注射的毒品,对代购者以贩卖毒品罪立案追诉。不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注射的毒品,毒品数量达到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数量标准的,对托购者和代购者以非法持有毒品罪立案追诉。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居间介绍、代购代卖的,无论是否牟利,都应以相关毒品犯罪的共犯立案追诉whyLaw

本条规定的“运输”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采用携带、寄递、托运、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非法运送毒品的行为。

本条规定的“制造”是指非法利用毒品原植物直接提炼或者用化学方法加工、配制毒品,或者以改变毒品成分和效用为目的,用混合等物理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为。为了便于隐蔽运输、销售、使用、欺骗购买者,或者为了增重,对毒品掺杂使假,添加或者去除其他非毒品物质,不属于制造毒品的行为。

为了制造毒品而采用生产、加工、提炼等方法非法制造易制毒化学品的,以制造毒品罪(预备)立案追诉。购进制造毒品的设备和原材料,开始着手制造毒品,尚未制造出毒品或者半成品的,以制造毒品罪(未遂)立案追诉。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生产、加工、提炼、提供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等制毒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立案追诉。

走私、贩卖、运输毒品主观故意中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实施的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结合行为人的供述和其他证据综合审查判断,可以认定其“应当知道”,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量刑情节
对于向多人贩卖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应当认定“情节严重”。对于向三人以上贩卖毒品或者三次以上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以向三人贩卖毒品或者三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事实确定量刑起点,以向超出三人贩卖毒品或者超出三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事实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00年解释》)第三条规定,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实践中对此一直存在不同的认识和做法:一种意见认为,只要满足向三人贩卖或者三次贩卖毒品即可以认定“情节严重”。另一种意见认为,不能一概而论,对于向多人贩卖或者多次贩卖毒品数量较小、社会危害相对较轻的,根据具体案情可以不认定“情节严重”。

值得注意的是,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1)向多人贩卖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2)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3)向在校学生贩卖毒品的;(4)组织、利用残疾人、严重疾病患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5)国家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由此可见,对于向多人贩卖毒品或者多次走私、

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应当认定“情节严重”。这充分体现了依法从严惩处毒品

犯罪的刑事政策和指导思想,加大了对多次零包贩卖毒品等犯罪的惩处力度。从长期司法实践来看,对“多次”、“多人”的数量认定一般以三人、三次为标准。因此,根据《解释》的规定,对于满足向三人贩卖毒品或者三次贩卖毒品的情形,就应

当依法认定为“情节严重”。

根据《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根据不同

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可以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实践中,要考虑行为性质、毒品数量、纯度等,以具体犯罪的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的社会危害性为根据,并结合该地区的司法实际,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适当的量刑起点。

根据《解释》的规定,向多人贩卖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作为加重处罚情形,据此,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毒品犯罪次数、人次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对于向三人以上贩卖毒品或者三次以上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以向三人贩卖毒品或者三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作为基本犯罪构成事实,超出三人的人数或者超出三次的次数均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的,人数和次数完全重合的情况下,一般以向多人贩卖毒品的事实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多次贩卖毒品不再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或从重处罚情节。对于向多人贩卖

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同时还具有《解释》规定的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一般以向多人贩卖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事实作

为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其他“情节严重”情形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确定基准刑。例如,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行为人向同一吸毒者三次贩卖海洛因累计9克。一般以危害较重的三次贩卖毒品作为基本犯罪构成事实,以国家工作人员贩卖毒品的事实和毒品数量作为增刑罚量的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本案中,被告人金彩霞四次向二人贩卖毒品,第四次系公安机关数量引诱实施贩卖毒品犯罪,查获交易毒品3.5克。综合全案犯罪事实,金彩霞多次实施零包贩毒犯罪,毒品传播扩散范围较大,犯罪社会危害较为严重,符合《解释》规定的“向多人贩卖毒品或者多次贩卖毒品的”情形,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量刑。根据《量刑指导意见》和当地实施细则规定,向多人贩卖毒品或者多次贩卖毒品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本案没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以被告人金彩霞前三次向二人贩

卖毒品的“情节严重”情形作为基本犯罪构成事实,考虑被告人三次贩卖毒品的数量,确定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以第四次贩卖毒品的事实和毒品数量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根据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加一次贩卖毒品事实,确定增加六个月刑期;毒品数量3.5克共增加一年二个月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四年十一个月。量刑情节方面:被告人金彩霞具有坦白情节(且当庭自愿认罪),确定减少基准刑的20%;查获毒品系公安机关数量引诱,酌情减少基准刑的20%.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调节结果为36个月。综合全案犯罪事实,被告人金彩霞无前科,贩卖毒品数量相对较小、同时存在数量引诱情形,调节结果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依法确定宣告刑为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量刑标准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下、海洛因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依法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如果犯罪情节严重的,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到一千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依法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罚金。

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德为先 · 法为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