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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概念
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是中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罪名,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由《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三条将原"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合并修订而成。
本罪保护对象包括《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列明的植物、古树名木及省级以上林业部门认定的保护物种,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采伐、毁坏、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等行为。


构成要件
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是中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罪名,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由《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三条将原"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合并修订而成。
本罪保护对象包括《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列明的植物、古树名木及省级以上林业部门认定的保护物种,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采伐、毁坏、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等行为。


认定
特殊情形认定
1.
古树名木保护:非法采伐树龄300年以上或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古树,直接适用本罪定罪处罚 [5];
2.
人工培育植物:除古树名木和人工培育的一级保护树种外,其他人工栽培植物不纳入本罪保护范围;
3.
移栽行为:非法移栽导致植物死亡3株以上的,按毁坏行为定罪 [5]。

立案标准


量刑情节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
基础量刑: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2] [4];
加重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采伐一级保护植物2株以上或立木蓄积2立方米以上

毁坏导致植物死亡5株以上

涉案植物价值达到10万元以上

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实施犯罪

量刑标准
量刑标准分为两档:一般情形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者可处三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了定罪标准,建立按保护级别、立木蓄积和株数分级的量化体系.

司法解释
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本罪作出细化:
1.
分级保护机制:一级保护植物入罪标准为采伐1株或立木蓄积1立方米,二级保护植物为2株或2立方米;
2.
价值认定:按市场中间价计算植物价值,无法确定的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出具评估意见;
3.
特殊情形处理:对自然死亡林木的非法处置行为,需结合行为目的和生态影响综合判定,显著轻微危害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德为先 · 法为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