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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

概念: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是指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构成要件: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是指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认定:一、本罪与其他罪的界限

    司法实践中主要应注意本罪与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区分。两罪侵犯的客体都是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在客观方面的行为方式、手段也多有类似,但两罪最主要的区别在于:

    1.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个人即可实施本罪,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系聚众型犯罪,个人无法单独实施该罪的行为,且只有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才能成为犯罪主体

    2.客观方面表现不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并不要求经过行政处罚。
立案标准
量刑情节
量刑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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