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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选举罪

概念:破坏选举罪,是指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构成要件:破坏选举罪,是指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认定
立案标准
量刑情节
量刑标准: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破坏选举罪】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一)立案标准:

    1、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妨害选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或者选举无效,或者选举结果不真实的;

    2、以暴力破坏选举场所或者选举设备,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的;

    3、伪造选民证、选票等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产生不真实的选举结果或者强行宣布合法选举无效、非法选举有效的;

    4、聚众冲击选举场所或者故意扰乱选举场所秩序,使选举工作无法进行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重大案件:

    1、导致乡镇级选举无法进行或者选举无效的;

    2、实施破坏选举行为,取得县级领导职务或者人大代表资格的。

    (三)特大案件:

    1、导致县级以上选举无法进行或者选举无效的;

    2、实施破坏选举行为,取得市级以上领导职务或者人大代表资格的。

    (四)本罪的追诉标准及情节严重的情节,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可参照立案标准以及重大、特大案件的标准酌情认定。
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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