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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概念: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是一个独立的罪名,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各种不常见的危险方法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构成要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是一个独立的罪名,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各种不常见的危险方法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认定:1、本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在认定这种犯罪时,就必须严格掌握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定要件,不能盲目扩大解释,也不能任意缩小其范围,混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导致定罪不准,量刑不当。

    2、区分本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以及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主要标准是看使用危险方法实施犯罪,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果犯罪分子使用的危险方法,杀人、伤人或毁坏公私财物,其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就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其行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依照本法第232条、234条、275条的规定,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
立案标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行为表现:实施了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行为。这些行为必须具有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现实危险性,如私设电网、驾车冲撞人群等。
    2.危害后果:虽然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也应立案追诉。例如,在人员密集场所故意驾车高速行驶,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极有可能引发重大事故。
    3.主观故意:行为人必须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仍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总之,只要行为人的行为符合上述标准之一,就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量刑情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标准主要根据造成的后果分为两个档次:

    量刑标准
    ‌未造成严重后果‌: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重伤、死亡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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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节严重的判定要素
    ‌伤亡人数‌:造成多人重伤或死亡。
    ‌财产损失‌: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如数十万元以上)。
    ‌社会影响‌:引发公众恐慌或社会秩序严重混乱,例如杭州邱某酒驾案因再犯从重处理,体现再犯情节的考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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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如,醉酒驾驶机动车肇事逃逸并冲撞多辆车辆,导致多人伤亡或财产损失超50万元,可能被认定为情节严重,面临十年以上刑期。 ‌
    
量刑标准:《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27法释〔2000〕37号) [1]
    第七条使用爆炸、投毒、设置电网等危险方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者非法狩猎罪,同时构成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或者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1.06.04)
    第十条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规定定罪处罚。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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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条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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