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连云港市.、市 与市.联合下发《连云港市人民法院侦查监督工作中保障辩护律师依法执业的指导意见》,切实保护辩护律师执业权利。
《意见》共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在审查逮捕阶段,犯罪嫌疑人已经委托辩护律师的,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在审查成年犯罪嫌疑人过程中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制作笔录附卷。辩护律师提出不构成犯罪、无社会危险性、不适宜羁押、侦查活动有违法犯罪情形、案件有新证据等书面意见的,承办检察官应当将辩护律师意见及是否采纳的决定记入审查逮捕意见书。辩护律师认为在侦查期间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申请检察机关向公安机关调取的,辩护律师申请调取的证据已收集并且与案件事实有联系的,应当予以调取;证据未收集或者与案件事实没有联系的应当决定不予调取并向辩护律师说明理由。
对于辩护律师提供的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新证据材料,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应当转交侦查机关(部门)并将证据的来源告知侦查机关(部门),由侦查机关(部门)按照法定程序核实、调取。辩护律师提出犯罪嫌疑人供述系非法取得,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上述相关线索或者材料送侦查监督部门审查。
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委托的辩护律师可以申请检察机关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有相关证据或者其他材料的,承办检察官应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律师向人民法院提出变更逮捕措施申请的,侦查监督部门应当在五日内做出同意或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对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说明不同意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