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律师事务所
一、举证责任倒置的不同界定
(一)举证责任倒置赞同说
从现在国内的著书立说中可以看出支持存在举证责任倒置的人居多但他们对举证责任倒置的定义又各不相同,主要有以下几种定义方法:
1、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的法律要件说来定义,如江伟主编的《证据法学》中对举证责任倒置的定义:证明责任的倒置又称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的例外,是指在一定的情形下,不应当按照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决定某个案件中的证明责任分配,而应当实行与该原则相反的分配,即,将原来的由原告负担的证明责任予以免除,而就该待证事实的反面事实由被告负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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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举证责任倒置在司法实践中实现的过程及它对当事人的结果意义上来定义,如王学棉、周凤翱在《民事举证责任倒置浅析》一文中将举证责任倒置定义为:在民事诉讼甲,当事人对其提出的主张,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不用自己承担结果责任,而由对方当事人承担结果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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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以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基础,从归责原则的角度对举证责任倒置进行定义,如戚庚生、刘天兴在《论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中阐明: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是我国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在《关于适用( 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明确规定的,它是指在法律规定的一部分侵权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负责任的,应由被告负责举证证明己方无过错或损害系由原告自己及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否则即应推定为被告过错并承担责任的一种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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