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栖霞离婚财产分割

栖霞离婚财产分割

    

    

    

      三、保护妇女子女、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权益

      鉴于妇女在婚姻中所处的弱势地位,以及子女往往选择跟母亲过的现实情况,离婚财产分割时法律往往更多考虑妇女和子女的权益。如《最高人民.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提到,“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依照下列原则予以处理:

      (一)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

      (二)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

      (三)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

      (四)照顾无过错一方。

      《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若干具体意见》十三条规定,“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第十四条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夫妻.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同租用的房屋,离婚时,女方的住房应当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解决。”

      四、竞价补偿

      若双方都想拥有价值较大的房产,则由双方竞价,房产归出价高的一方,另一方得到相应的货币补偿。《最高人民.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提到,对夫妻双方均争房屋“部分产权”的,如双方同意或者双方经济、住房条件基本相同,可采取竞价方式解决。双方出价高者可获得房屋的所有权或居住权,并按一定比例(一般为平分)交付对方房款。。

 

德为先 · 法为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