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淮北市濉溪县乾隆湖开发区长山南路与乾南路交口(濉溪县监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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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串通投标罪、诈骗罪、破坏监管秩序罪案件:
濉溪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xx、刘xx伙同他人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过程中,贿买参与竞买的其他公司的负责人放弃竞买,共计行贿84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张xx、刘xx采取行贿方式串通竞买,使杨xx以低价获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该行为不符合串通投标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指控张建军构成诈骗罪的证据不足;张xx虽有破坏监管秩序的行为,但其不属于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故不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在共同行贿犯罪中,张xx参与预谋并积极实施,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刘xx帮助联络、磋商,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已退缴赃款,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根据刘xx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予以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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