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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偿权纠纷代理词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江苏DD律师事务所受原告安徽某某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原告的代理人,接受代理后,本律师仔细询问了原告,并查阅本案的材料,现就本案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首先,(2020)苏0115民初9640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三人s某某及证人证言称述,s某某是因正在厢式货车上装快件,货车突然启动,从车上摔下受伤.。s某某在被告公司厂区内从事是将被告的快递装入被告的货车的工作,且根据《大营运运作合同第七部分》第三页1.4.11:因乙方操作人员安排及装卸效率原因导致甲方发运延误,可以证明快递的发运是被告完成的,那么发运的货车应当是被告的,驾驶货车的驾驶员应当是被告的员工.。被告一直阐述事发时的货车及司机不是其员工,是外包人员,应当由被告举证证明,根据被告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司机是外包人员,本案是因第三人行为致使损害的,根据法律规定原告给予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第三人是被告的员工,执行工作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被告承担侵权责任。
其次,自发生事故时至今,被告一直无法提供当时装货的货车及司机的信息,且被告也称述此次事件没有监控录像,但根据《大营运运作合同第七部分》第三页1.4.12甲方通过现场管理以及闭路电视录像监控的形式对乙方被班次的操作质量进行考核,由此可见被告厂区内应当装有闭路电视录像,不知什么原因此次事件没有监控录像.。被告作为厂区的管理者,对于厂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上一次开庭时,第三人s某某称述是桑姓的司机送其至医院,(2020)苏0115民初9640号民事判决书第五页s某某称述后另一司机送其去医院;2021年4月6日庭审笔录第四页,s某某代理人也陈述,送s某某去医院的也是原告的员工,表明其身份,给了一张名片.。因此被告提交的花名册不能证明当时货车司机并非被告的员工.
以上代理意见,望法庭予以考虑,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

 

德为先 · 法为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