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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代理诈骗罪案件辩护词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江苏DD律师事务所受被告人赵某某的姐姐赵某某以及被告人赵某某本人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赵某某诈骗案的辩护人。开庭前辩护人已经依法进行了阅卷、会见被告人并参与了今天法庭的审理,辩护人对赵某某犯诈骗罪不持异议,现仅就被告人赵某某的诈骗罪的量刑部分,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一直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赵某某系初犯,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赵某某在到案之前,一贯表现良好,没有犯罪前科.。本次之所以构成犯罪,与其不注重学习法律知识、法律意识淡薄具有很大关系。
    三、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悔罪态度较好,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
    从被告人赵某某之前的供述及今天的庭审可以看出,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四、被告人赵某某在本案中起次要的、辅助性的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比照主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赵某某在本案中只负责在微信上通过添加好友来养号,等有客户通过微信来问时,被告人赵某某再将客户转接给客服人员就可以了。客服人员再将客户引诱到具体的门店进行消费。由此可以看出,被告人赵某某在本案中只起到了次要和辅助作用。
    综上,被告人赵某某属于初犯、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属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法庭在3-4年之间进行量刑.
以上意见供法庭参考! 。

 

德为先 · 法为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