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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转账方式或网上转账方式借款案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江苏DD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张某某的委托,参加今日的法庭审理,开庭前我认真地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并进行了必要的调查,现提出代理意见如下:
一,双方借款事实清楚,原告已向被告支付了借款
原告与被告原系同宿舍的同事,2019年3月29日至2019年6月22日期间,被告以微信转账方式或网上转账方式向原告借款36509元,后被告利用原告身份信息陆续在支付宝、京东上购物消费4338.91元,总计借了13笔钱,数额达40847.91元。
二,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受保护,被告应返还借款和借款利息。
现被告和原告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写了调解协议,认可并承诺偿还欠款44000元来弥补原告损失。但被告从未支付过任何一期利息也未偿还过借款。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及支付利息,合法合理,且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的24%,被告应予以履行其作为借款人的义务。
综上,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予全部支持.。请合议庭采纳以上代理意见,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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