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状
原告:常某,女
被告:娄某某,男
第三人:南京某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某公司)
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回购原告在某某某公司1.5%的股权,并配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 判令被告支付股权回购款6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3. 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1万元;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
事实及理由:
被告是某某某公司的最初发起人,以拟设立的某某某公司的名义对外开发业务,寻找合作投资者
.。2015年8月25日,被告和原告签订了《南京某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约定原告参与某某某公司的发起设立,投入人民币6万元,持有某某某公司1.5%的股权。同时约定某某某公司由被告自主经营自主发展,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满一年内完不成400万的毛利润(净利润为200万),被告将原价回购股权
.。同日,原告支付了投资款,被告出具收条
.。
2016年1月11日,某某某公司注册成立,但公司并未实际进行经营。因多次与被告商谈回购事宜无果,原告于2019年6月向贵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回购股权。2019年8月9日,即案件开庭当日,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撤诉
.。现被告违背和解协议的约定,并不履行公司注销义务
.。
原、被告签订的《合伙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被告拒不履行协议,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原告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如诉请
.。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