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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机械销售合同,拖欠货款偿还连带责任

民事起诉状<br>原告:南京宝某某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br>被告一:朱某某,男,汉族, <br>被告二:胡某某,男,汉族 <br>诉讼请求:<br>1、 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拖欠货款39050元;<br>2、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支付逾期利息3280.20元(自2018年10月26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以上拖欠货款逾期利息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3247.66元);<br>3、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支付律师费2000元、保全费用1000元;<br>4、 被告二对上诉款项45330.2元承担连带责任;<br>5、 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两被告承担。<br>事实与理由:<br>2017年7月19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工程机械分期销售合同,约定被告一购买原告EZ17设备一台,设备价格为210000元,原告于2017年7月30日前向被告一交付约定设备,被告一在签订本合同之日首付80000元,剩余货款130000元自2017年8月20日起按照欠款协议分期支付,最后一期至2019年1月20日全部付清。被告二为被告一合同履约担保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whyLaw.com]。<br>现原告已于合同约定交付设备,被告一签收后自2018年9月20日起未按还款协议支付货款,依照合同约定,被告一逾期15日支付货款,应在15日内一次性结清到期及未到期所有款项,故被告一尚欠原告货款39050元。原告一直向被告一催要货款及逾期利息,被告一一直拖延支付货款,不履行支付义务。被告二作为担保人,应对被告一的违约行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br>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br>此致<br>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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