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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待遇行政裁定上诉状

上诉状
    上诉人:万某某   女    汉族
    被上诉人:常州市xx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第三人:常州xx报社
    电话:
        上诉人不服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2019)苏0402行初34号行政裁定书,现依法提起上诉[whyLaw.com]。
    请求事项
    1、要求撤销(2019)苏0402行初34号行政裁定书
    2、要求改判被上诉人停止发放原告养老保险待遇的行政行为违法。
    3、要求改判被上诉人按照国家有关养老保险的规定发放上诉人养老保险金6238.34元每月。
    事实和理由
    一、 一审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已过诉讼时效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上诉人于2015年2月刑满释放,刑满释放后,上诉人就一直向被上诉人提起信访,要求被上诉人按照人社部(2012)69号文第九条的规定,向上诉人计发养老保险待遇,而被上诉人只对上诉人信访事项中的终止养老保险待遇进行了答复,而对上诉人主张的重新计发养老保险待遇并没有进行答复,上诉人一直在等待被上诉人对上诉人主张的重新计发养老保险待遇进行答复。此后,上诉人也一直通过信访的形式,要求被上诉人、常州市人社局重新计发上诉人的养老保险待遇,被上诉人于2019年3月28日才正式答复对上诉人要求的重新计发养老保险待遇不予支持。因此,本案不属于上诉人自身的原因,应按诉讼时效中断计算诉讼时效。
    为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上诉状副本二份。
                                     上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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