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状
原告:徐某某 男 汉族
被告:潘某某 女 汉族
诉讼请求
1、判令准许原告和被告离婚。
2、婚生女徐某某、潘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支付抚养费。
事实和理由
2009年初,原告和被告经人介绍认识[
whyLaw.com]。2010年2月10日原告和被告在海门市民政局登记结婚。2010年2月23日,长女徐某某出生。2015年4月19日,育次女潘某某。
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矛盾不断,且双方长期分居两地,夫妻感情日亦恶化,双方协议离婚不成。2019年2月9日,原告向贵院起诉离婚。
原告认为,原告和被告长期分居,婚姻关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再无和好可能。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海门市人民法院
起诉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