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股权纠纷律师处理公司企业诉讼纠纷,股东利益保护,股权/股份转让,公司合同起草等各类公司法律问题与服务.精通处理各类经济纠纷案件,例如:投资纠纷、合伙纠纷、股权纠纷、经济合同纠纷、货款纠纷、票据纠纷、担保纠纷等,专业解决股权转让、股权确认、股权分割等问题.<br><br>★南京股权纠纷律师业务范围:<br> 一、股权转让基本问题概述<br> 1、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转让股权<br> 2、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转让股权<br> 3、 工商登记对股权转让的作用<br> 二、股权转让纠纷风险的表现<br> 1、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擅自转让股权引发纠纷<br> 2、 股权转让中经营性亏损引发纠纷<br> 3、 股权转让中公司财产瑕疵引发纠纷<br> 4、 股份公司发起人股权转让引发纠纷<br> 5、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经理、监事转让股份引发纠纷<br> 6、 股权转让未办理工商等级引发纠纷<br> 7、 出让方隐瞒公司债务引发纠纷<br> 8、 股权转让当事人对公司债权债务的约定纠纷<br> 三、股权转让法律风险防范<br> 1、 掌握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限制<br> 2、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条件<br> 3、 区别股权转让协议的成立与生效<br> 4、 明确工商登记在股权转让中的作用<br> 5、 掌握股票转让的程序<br> 6、 股东不承担公司的经营性亏损<br> 7、 严格清查目标公司债权债务<br> <br><br>★南京股权纠纷律师说法:陈某某股权转让合同纠纷<br> 原被告签订一份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原告将股权转让给被告,被告支付转让款182.9万元。经催讨被告拒付成讼。被告以重大误解为由,提起反诉要求撤销股权转让协议。我作为原告代理人,书写了4000多字的代理词,主要从重大误解的法律构成要件及我国合同法不存在合同当然解除、行使解除权必须要履行通知等程序等角度论证本案不存在重大误解的代理意见。原告在主审法官做了大量调解工作后,作了让步,以原告收到165.4万元转让款后调解协议才生效,息讼。<br><br>★南京股权纠纷律师说法:股权转让中的法律风险<br> (1)拟出让股权的出资瑕疵问题。瑕疵股权主要是指存在出资瑕疵的情形,出资瑕疵包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或出资不实的行为。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99条的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情节严重的会导致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后果,使公司解散,当然股东资格也丧失了存在的前提,此时的“股权”转让协议,多因出让方存在欺诈、履行不能等情形而导致协议的不成立或者被撤销,最终受让方无法取得股东资格。上述是出资瑕疵严重导致公司设立无效的情形,还有存在一种虽未达到致使公司设立无效,股东也仍然具备股东资格的形式要件,但瑕疵出资股东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此时如果瑕疵股权转让,原股东的出资瑕疵责任很可能要由受让方承担,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新股东(受让方)明知或应当知道注册资本未到位的真实情况却仍然接受股权转让的,应视为同意在其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由新股东在原股东出资不实的范围内承担责任;新股东(受让方)如果在接受股权时合理信赖对方已全面出资,那么无过错的新股东在向债权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原股东(转让方)有效地行使追偿权,但不能因此抗辩作为善良相对人的债权人[
德本律师]。<br> (2)有关股权转让的程序问题。公司法第七十二条 规定了股权对外转让中,股东的通知义务和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违反这些程序上的规定可能对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产生影响,在理论和司法界虽对此时的股权转让协议效力问题存在争议,但是不管是有效说、无效说、附条件说、可撤销说、效力待定说 都可以肯定的是违反这些程序将导致受让方不能取得股东资格,除非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br> 在股权转让时还时常有许多表面上不易被发现的程序问题。例如,有的项目公司虽然获得了项目的批准,但公司原股东方的注册资金或者部分或者全部尚未到位;或者是原股东方中途部分更换,而新股东支付的股权交易款没有完全付清等情况可能致使股权变更手续变得复杂。有的转让中,大股东代表同意转让公司股权并掌控公司印章与受让方签转让协议,而小股东方意见不一致[
德本律师]。这些因素都将影响受让人股东资格的最后获得。<br> (3)股权转让交割时的问题。因股权性质的不同,是否办理工商企业的变更登记将直接影响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如国有股权转让时,若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则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否则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导致转让合同无效。在收购国有股权时还须经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批办理产权界定、登记,并在产权交易所内签订产权转让合同,由产权交易中心出具产权交割单后,才能正式办理股权和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对中外合资的项目公司的股权,根据《中外合资企业法》的规定,如果股权被两家以上中方企业收购,则须外经委或商贸厅审批并改变企业性质;如果外方股权被另一外方收购,也须经过外经委或商贸厅审核投资主体变更事宜,并须及时到工商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确认投资主体发生改变,否则股权转让合同因没有经过审批同意而无效或者因未办理变更事宜而不发生股权变动的效力[
德本律师]。<br> 在一般股权的转让中,股东资格的最终获得要通过一定的程序并在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上予以公示,而工商企业登记机关的登记并不没有设权性质和功能,但具有对抗效力。也即在股权变动时,如果未进行工商登记股东名称或姓名的变更,将无法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这样受让人很可能面临失去股东资格的风险。<br> (4)股权转让的其他问题。我国物权法 规定股权可以作为权利质权出质,若拟出让股权的全部或部分设有质押便成为股权转让中让人揪心的事,因为受让人会面临因质权人行使质权而部分或全部丧失股权收益。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必须在五十人以下。如果目标公司的实际股东人数的人数超过50人,或者单个或者几个受让人受让目标公司的部分或全部股权后造成实际股东人数的超过50人的,那么由于股权收购后股东人数不符合《公司法》的要求,将引发公司的存续问题,很可能会导致公司的解散。另外若拟转让股权存在其他纠纷,如出让方(原股东)因未在股东名册或者公司章程上进行登记而引发的与公司或其他股东与出让方股东资格的纠纷,这些情况都会使得受让方在支付了转让金后,公司却不办理股东名册或者公司章程的变更手续,事实上使受让方无法获得目标公司的股东资格或者无法实现股权的财产收益。<br><br>★南京股权纠纷律师说法:外资并购的方式有哪些? <br> 一、“股权并购”: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br> 二、“资产并购”: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br><br>★南京股权纠纷律师说法:企业家应如何安排股权继承 <br> 公司创始人辞世后,不仅继承人之间容易发生矛盾,继承人和公司其他股东之间的矛盾也是一触即发。因此,股权继承的问题得不到妥善解决,必然影响公司的健康成长,严重的将造成企业生命终止[
whyLaw.com]。如何安排股权继承呢?南京股权纠纷律师认为处理好以下几点至关重要:<br> ——优先使用遗嘱安排股权继承<br> 我国继承制度有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两种方式,且采用遗嘱优先的原则。上述案例中的吴某如果立有遗嘱,或许可以避免出现公司解散的悲剧。<br> 遗憾的是,由于受到传统伦理的影响,创业者健在的时候,任何家庭成员都忌讳提出继承的问题;而创业者自己也往往没有对“身后事”做出安排。企业家对过早谈及“身后事”讳莫如深。这些传统无疑会阻碍股权继承及接班人继任计划的实施。<br> ——遗嘱安排股权继承应确保股权的集中度<br> 根据我国继承法律的规定,同一顺序中往往继承人人数众多
.。吴某遭遇飞来横祸,因未立遗嘱只有依照法律规定均分股权,造成争议双方股权比例均等,势均力敌,各不相让,最终导致公司解体
.。因此,在书立遗嘱中应当对继承人股权有一定集中度安排,如可以安排少数继承人继承股权,其他继承人继承股权外的其他财产,或由股权继承人以其他财产补偿其他继承人。<br> ——用公司章程辅助遗嘱<br> 2005年修订后的《公司法》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br> 公司章程始终被视为公司自治的宪章,它可以对自然人股权继承做出安排,尤其是对继承人是否当然取得股东资格进行约定。长期以来,我们的企业家养成依赖法律规定的.惯。孰不知,在商法领域已经授权当事人自行决定诸多事务,公司法授予章程规定股权继承事宜就是 的体现。<br> 总之,现行的法律赋予企业家以遗嘱和章程来安排股权继承的权力,只要逐步摒弃传统思维方式,适时书立遗嘱并完善公司章程,就可以实现股权的顺利交接,达到自然生命终止、企业生命不息的目的。<br><br>★南京股权纠纷律师说法:对于自然人死亡后的股权继承问题,<br> 我国《继承法》和最高人民.1985年9月11日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 人民.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均未明文规定。在2005年《公司法》颁布实施前,对于股权能否成为继承客体,我国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多无争议,但在范围上一般限定于股权中的财产权益。如北京市高级人民.2004年2月24日《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京高法发【2004】50号,以下简称《北京高院指导意见(试行)》)第1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是与该股东所拥有的股权相对应的财产权益[
德本律师]。”,又如上海市高级人民.2004年3月18日《关于审理涉及公司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三)》(沪高法民二【2004】2号)第3条规定,“继承人、财产析得人或受赠人因继承、析产或者赠与可以获得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财产权益,但不当然获得股东身份权,除非其他股东同意其获得股东身份。”<br> 对于股权的性质,无论是1993年《公司法》还是2005年《公司法》,均未作出明确的解释和界定。我国学界也多有争论,以王利明教授为代表的主张“物权(所有权)说”,也有主张“债权说”、“社员权说”的,梁彗星教授持“综合权利说”,江平教授持“独立说”,认为是与所有权、债权并列的一种权利。但争论归争论,学界取得的一致.识是:股权的内容是综合性的,既包括财产权,如分红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亦包括身份权等非财产权,如表决权、诉讼权等。<br><br>★南京股权纠纷律师说法:公司资产收购协议<br> 一、目标公司资产的详细陈述:<br> 1、资产范围(附清单);<br> 2、资产有无设定抵押、担保情形;<br> 3、如系国有资产,有无有关部门批准文件;<br> 二、目标公司的有关公司文件、财务报表、营业与资产状况的报表(尤其是公司负债情况,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开列详细清单)。<br> 三、保证条款:保证上述条款及文件的真实性,如有错误和不实之处,应承担赔偿责任。<br> 四、过渡期条款:<br> 1、双方应尽快取得涉及本项交易或与本项交易的实施有关联的第三方同意、授权及核准;<br> 2、卖方承诺在此过渡期内妥善保存管理目标公司的一切资产;<br> 3、为维护目标公司的现状,防止卖方利用其尚为目标公司之机,变相从公司获得其他利益,使公司资产价值减少;<br> 4、双方对于收购合同所提供的一切资料,均负有保密义务,以免节外生枝[
whyLaw.com]。<br> 五、双方权利义务:<br> 1、卖方:A,办理有关产权证照转户手续;B,资产移交期限;C,分批移交,移交时间表。<br> 2、买方:A,付款日期;B,付款方式;C,机关日期和方法。<br> 六、现有职工安置问题<br> 七、违约责任<br> 八、生效条件<br> 收购方: 被收购方:<br>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