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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加工合同催要货款案起诉状

民事诉状

    原告:南京某某某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江苏某某某某服饰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原告货款146842.8元;
    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8年,原告与被告达成事实上货物加工协议,工作是无缝口袋加工,数量为46543个,单价为9.6元每个,金额共计446812.8元,总共支付300000元。还差146812.8元尚未支付,货物已经按照约定交付,原告多次催要货款,被告也没支付贷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原告依法向提起诉讼,请求判准上列请求[德本律师]。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代理词
    尊敬的仲裁员:
    江苏DD律师事务所受原告南京某某某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申请人的代理人,接受代理后,本律师仔细询问了申请人,并查阅了本案的材料,现就本案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加工承揽合同关系,且原告已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原告与被告之间虽然没有签订书面的加工承揽合同,但是通过原告提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微信聊天记录以及短信记录,可以证明1、原、被告之间有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愿, 2、被告接收货物以及被告尚且原告146812.8元加工费未支付的事实。根据《合同法》第3条的规定,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原告已经全面履行其合同义务,被告也全部接受该货物,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成立,因此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加工承揽关系。
    二、原告已向被告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被告依法应及时向原告支付加工费146812.8元,被告一直推脱不予支付剩余货款,依法应承担逾期付款利息。
    通过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和短信记录,可以证明被告尚欠原告加工费146812.8元未支付,被告也一直表示愿意支付,但是一直推脱不予支付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第4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被告依法应及时向原告支付尚欠货款146812.8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从2018年9月起至实际付清货款时的逾期付款利息。
    综上所述,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参考并采纳!

                                                     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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