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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代理的离婚案代理词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江苏DD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徐某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加今日的法庭审理,开庭前我认真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并进行了必要的调查,认为原告和被告于洋应当离婚。现提出代理意见如下:
    一, 被告和原告经人介绍相识,仅仅相处三月就结婚,并没有稳定的感情基础,婚后也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
    二, 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又无共同语言,经常为家庭经济开支进行争吵,双方争执时经常需要报警来处理纠纷。
    三, 被告从未尽过为人夫、为人父的义务也是造成离婚的又一主要原因[德本律师]。 原告和被告结婚七年,女儿今年也已经六岁了。女儿在自出生至今一直都是由原告抚养、照顾的。原告为照顾好女儿付出了巨大的心血,同时与女儿之间产生的深厚的母女感情。反观被告却从未真正关心过、照顾过自己的女儿。被告的收入自结婚后就从未贴补过家用,全用作自已的开销上,还常常扬言是原告母女脱累了被告,如果没有原告母女被告的生活会变得更加潇洒、更加自由。被告的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已经构成了遗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2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提请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四, 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合理的抚养费。
    首先,女儿在自出生至今天一直都是由原告抚养、照顾的。其次,这么多年以来,一直都是原告一人在抚养孩子,被告从未给过生活费,原告开的服装店,虽说利润不大,但足够自已和孩子的花销,有比较稳定的收入,具备抚养小孩的能力;而被告一直以来无论是精神上还是物质上均没有给予原告及孩子实质性的帮助。正是由于被告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对孩子从未尽过自已的义务,孩子在感情上对被告很是生分,对原告确实十分的亲密。 再次,被告结婚后,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自己的女儿也亲眼目睹了母亲被打伤的惨状。被告的种种劣迹给原告的心理带来了巨大的伤害,也伤害了女儿幼小心灵。
    综上所述,由于婚前缺乏足够的了解,婚后两人生活态度和生活方式的巨大差异,加上被告目无法纪、漠视人权,经常使用家庭暴力,最终导致原告和被告的婚姻关系名存实亡。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请人民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双方离婚,并判决女儿由原告抚养。
    此致
    六合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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