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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代理的承诺书赔偿返还不当得利上诉案

上诉状
    上诉人:宋某某  女
    被上诉人:南京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上诉人不服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2019)苏0115民初1594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起上诉。
    请求事项
    1、请求撤销(2019)苏0115民初1594号民事判决书。
    2、依法改判被上诉人返还上诉人不当得利26000元。
    3、由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出具了承诺书,被上诉人在承诺书上表示不追究上诉人责任构成协议”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1、上诉人出具的承诺书上载明的情况事实上根本不存在。上诉人系南京市江宁区某某置业咨询服务中心的员工,而南京市江宁区某某置业咨询服务中心和被上诉人属于关联企业(王某是股东)。因此,不存在上诉人假借被上诉人名义,冒充被上诉人工作人员,非法介入被上诉人已开展的业务的情况。
    2、上诉人并没有给被上诉人造成任何经济损失。
    在一审过程中,被上诉人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上诉人给其造成了6万元的经济损失。
    3、双方就赔偿26000元并没有达成协议。
    (1)双方并没有就赔偿26000元达成合意。
    虽然上诉人于2018年9月5日出具了承诺书,但该承诺书系上诉人当时在被上诉人处受到胁迫时出具,于是上诉人于2018年9月6日报警要求警方介入处理。由此可以证明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并没有就赔偿26000元达成合意。
    (2)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也没有就被上诉人于2018年9月6日记录于承诺书上的内容达成合意,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的事宜并没有结束[德本律师]。
    4、根据我国合同法,合同必须具备三个要件: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本案中,承诺书上的内容并不是上诉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综上,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合法有效的协议,且承诺书的载明的情况事实上根本不存在,被上诉人基于承诺书收取上诉人26000元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为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上诉状副本一份。
                                  上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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