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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纠纷案答辩状

答辩状
    答辩人:北京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南京分公司)
    答辩人:北京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
    被答辩人:陈x  女  1967年x月x日出生  汉族
    答辩人就与被答辩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一、2016年6月17日,某某南京分公司就已经停止了南京的物业管理服务业务,处于歇业状态,在此期间,被答辩人并没有提供劳动。因此,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工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自某某公司南京分公司歇业以来,被答辩人一直在家,其年休假已休假完毕。因此,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年休假工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在某某公司南京分公司歇业期间,被答辩人并没有提供劳动,不存在某某公司南京分公司未按时支付工资的事实,被答辩人解除劳动合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答辩人某某公司南京分公司没有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律义务。
    四、由于被答辩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存在,答辩人无法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给被答辩人,也无法办理社会保险和档案转移手续,只有经过人民审判并作出生效判决后,答辩人才能够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因此,答辩人无法为被答辩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无法办理社会保险和档案转移手续.德本律师
    五、被答辩人是与某某公司南京分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和某某公司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某某公司南京分公司领取有营业执照.德本律师。因此,被答辩人只是与某某公司南京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与某某公司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某某公司作为被告主体不适格。
    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19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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