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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代理的从事雇佣活动时受伤索赔案

起诉状
    原告:华某某  男
    被告:南京彤国升物流有限公司
    请求事项
    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70791.09元、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待定)。
    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9年5月13日下午18点左右,原告驾驶苏ANxx水泥搅拌车在zz船舶工程公司附近装水泥,在看水泥搅拌车是否对正水泥出料口时,从驾驶室摔倒在地,导致L1椎体压缩性骨折、额骨骨,并于2019年5月13日住院治疗,2019年5月28日出院。
    原告认为,原告在被告雇佣期间从事雇佣活动时受伤,被告应当对原告受伤予以赔偿。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人民法院
    附: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一份。
     起诉人:
      2019年    月   日。
专业律师 Professional 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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