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本律师受郭某某的委托,江苏DD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郭某某诉全椒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特别权限诉讼代理人。现对本案的本诉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双方在签订认购合同的过程中,原告是真实意思表示,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原告按照认购协议支付定金和首付款。原告前往被告指定和担保的银行办理按揭贷款时,被多次告知不符合其办理按揭贷款的政策及要求,时间长达二年多。不能归于原告过错的责任。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上事实,有合同,收据等为证据,足以认定事实。所以,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以上代理意见,希望贵合议庭在合议时给予充分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