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Legal Knowledge
律师团队 法律常识 法律机构 罪名大全

南京律师代理的侵占房屋损失赔偿案

民事起诉状

    原告:李某某
    被告:陈某某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搬迁出泗洪县嵩山南路西侧X幢X单元XXX室;
    2) 判令被告赔偿侵占房屋损失2万元;
    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是泗洪县嵩山南路西侧XXX室的产权所有人,被告从2015年下半年一直占据此房,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告知搬出,被告置之不理,给原告造成租金损失大约2万元。(5000元/年x4)
    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自身合法权益,现依据民法,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现向你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

 

德为先 · 法为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