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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代理的侵占房屋损失赔偿案
民事起诉状
原告:李某某
被告:陈某某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搬迁出泗洪县嵩山南路西侧X幢X单元XXX室;
2) 判令被告赔偿侵占房屋损失2万元;
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是泗洪县嵩山南路西侧XXX室的产权所有人,被告从2015年下半年一直占据此房,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告知搬出,被告置之不理,给原告造成租金损失大约2万元。(5000元/年x4)
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自身合法权益,现依据民法,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现向你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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