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律师Lawyer from Nanjing,China南京法律顾问

卫龙律师

首 页 | 民法 | 经济法 | 刑法 | 行政法 | 程序法 | 案例评析 | 私人律师 | 法律顾问 | 法律咨询 | 委托指南 | 联系卫龙
投资南京 | 企业法务 | 合同法 | 债权债务 | 劳动人事 | 知识产权 | 国际贸易 | 建筑房产 | 刑事辩护 | 婚姻家庭 |
您的位置:首页 > > 婚姻家庭 > 离婚子女抚养 > 隔代抚养
隔代抚养有害儿童心理
南京律师·南京法律顾问 228 [ ]

现代社会中,年轻的父母因工作忙等原因,常常将孩子交给孩子祖辈抚养。这样既可让老人因抚养孩子有事可干,而内心充实,又因老人有育儿经验及血缘亲情关系能更好地照顾孩子,让孩子父母放心,可谓一举多得。就目前看,隔代抚养主要出现在农村夫妇两人都外出打工的家庭和城市双职工的家庭。据调查,目前我国约20%的独生子女是由其祖辈抚养着的。而祖、父、子同住,孩子主要由祖辈抚养的在我国则更普遍。孩子由祖辈抚养有多种好处,但隔代抚养也有不利之处。

    1、隔代抚养较之父母抚养,更易养成孩子任性、自私、为所欲为的性格。老人的心都比较慈、比较善;再加上孩子都是独生子女,由祖辈抚养,祖辈们更是备加关爱,真可谓“含在嘴里怕化了,捧在手里怕摔了”。什么事都依着孩子,迁就孩子,为孩子辩解。而在这种溺爱、袒护的环境中成长起来的孩子,极易形成任性、自私、为所欲为的性格。这实际上给孩子培植下了诱发心理问题的病灶,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极为不利。

    2、隔代抚养常常使孩子的情感需求得不到满足,从而产生情感和人格的偏差,既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也影响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感情和关系。现代心理学研究表明,孩子对父母的情感需求,是其他任何感情所不能取代的。即使孩子的爷爷奶奶、外婆外公整天全身心地泡在孩子身上,将自己全部感情投到孩子身上,也是无法取代父母之爱的。孩子缺少血肉相连的父母之爱,极可能使孩子因情感缺乏而产生情感和人格上的偏差,导致产生诸如心理和行为障碍、对人对物缺乏爱心、易产生暴力倾向和行为等问题。

    另外,隔代抚养也会影响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有时甚至是一辈子的。笔者的一位老师,因觉得上海的教育条件较好,就将孩子送到在上海的父母家,一直到孩子14岁时,才接回到身边。可孩子回来后,与父母好像是陌路人似的。开始孩子的父母以为与孩子还处于磨合期,就想尽一切方法拉近与孩子的距离,然而四五年过去了,他们与孩子的关系仍处在开始的状态,令他们后悔不迭,痛苦不已。

    3、隔代抚养最严重的危害在于这种抚养方式极可能导致小孩心理变异,产生诸多心理问题和疾病。

    从心理学角度来看,隔代抚养一般会导致以下几种心理问题和疾病。

    首先,孩子长期处于老年人的生活空间和氛围中,耳濡目染老年人的语言和行为,这对于模仿力极强的孩子来说,极有可能加速孩子的成人化,或更严重的造成孩子心理老年化。

    第二,由于老年人大都喜欢安静而不喜欢运动与外出,极有可能使孩子的视野狭小,使孩子缺乏应有的活力和活泼,不利于养成孩子开阔的胸怀,活泼、宽容的性格。这样使孩子长大后,为人心胸狭小,不善与人交际,易产生交际恐惧症。

    第三,人老后,其思想很容易固定化,行为模式化,往往表现出固执、偏激、怪异的想法与言行。这极不利于孩子的性格培养,可能导致孩子产生怪异的心理和行为、人格的偏离、暴力倾向加剧等等。

    第四,老年人抚养孩子,常常是过分的关心和溺爱,包办孩子的一切事情,使孩子没有机会做自己的事情。长期下去,会使孩子缺乏独立性、自信心和果断力,产生依赖心理和受挫力差的毛病。这使孩子在成长中,稍微受挫,就一蹶不振,产生心理与行为的障碍。

    所以笔者建议广大家长,不管你们有多重要的事、多么忙,都应自己亲自抚养孩子,将孩子放在自己家里养育。

■ 相关连接
外国人在中国收养子女有何规定?
如何分割遗产
继承人在什么情况下丧失继承权?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是指违反国家证券管理法规,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行为。&nbs......
·南京市鼓励和保护台湾同胞投资
      南京市鼓励和保护台湾同胞投资条例(1995年5月30日江苏省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5年8月1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或者以明......
·丢失枪支不报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丢失枪支不报罪,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规定,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一)客......
第[1]页 
南京律师法律咨询中心
收藏到网摘
本地收藏 Baidu搜藏 分享到豆瓣 分享到人人网 分享到开心网 转帖到Sina微博 分享到Sohu白社会 推荐到鲜果 转帖到百度HI QQ书签 Google Yahoo收藏 Koudai分享 360图书馆 Favii 115收藏 SOOYLE收藏 乐收 和讯我摘 分享到淘江湖
 
最新内容
·“官谣”发布者不应被法外豁免(2013/9/7)
·中国缺乏天理--张维迎谈曾成杰之死(2013/8/24)
·朱镕基带给中国的11大危机(2013/8/12)
·吴敬琏:我国经济社会矛盾几乎到了临界点(2013/8/4)
·言论自由与权力边界杂谈(2013/7/28)
·劳教制度是否应该废除?(2012/8/4)
阅读排行
·郎咸平:中国政府已经破产(2(6784)
·房屋买卖合同(2244)
·离婚财产分割三大焦点(2093)
·交通肇事罪的量刑(2052)
·离婚起诉书范文(样本)(2042)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2019)
文章搜索
推荐内容
©Copyright,1998-2010 卫龙律师咨询网
收藏本站 | 设为主页 | 友情链接
联系电话:025-84110110,86309110
→声明:本网站为公益性法律网站,刊载内容均以共享和研究为目的,与任何商业利益无关。如有异议,请与我们联系,谢谢支持与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