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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河黎庆洪涉黑案件旁听流产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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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月8日,全国闻名的黎庆洪涉黑案件在我(贵州大学杨绍政)所在的贵阳市小河区继续开庭审理。从网上我获得了一些庭审现场和过程的相关信息,特别是了解到黎庆洪涉黑案一方面是法院方宣称的公开审理,另一方面确有旁听席大量空置,而场外却有大量公众想进入庭审现场旁听、却被拒绝入场的怪现象。
 
    作为一名公民和这座城市的市民,我想亲自感受司法公开的真实现状,于是于2012年6月12日上午8点钟从家驱车出发,赶往小河。 在路上,给一个律师朋友打了电话,询问了旁听的相关程序。他的意见是没有办旁听证,法院不会允许我去旁听。并且问需不需要他给律协的某位领导打个电话,希望能够特别关照,以便我进入现场旁听。我拒绝了他的好意,希望按照正常的方式和程序进入现场旁听。

    听说庭审现场在小河区143厂大礼堂,一路问路,终于到达现场,才发现此地离小河区很偏远,离贵阳市区更偏远,很难找。为什么要把庭审放在这么偏僻的地方?我开车到现场都如此困难,那么那些本地、外地关心此案的法律界、新闻界、学术界等社会各行各业的公民不是和我一样难找吗?为什么不放在一个便于公众寻找和到达的地方呢?

    当我到达庭审警戒线入口时,我发现警戒线都到了人行道旁,而警戒线内是一个很宽阔的场地。为什么警戒线不可以内移一部分,让不被允许进入警戒线内的社会公众有一个立身之处呢?要知道,按照现有的警戒线位置,线外就是人行道和车道,这是一个合理的警戒线设置吗?考虑到警戒线外人员的安全和车辆、行人的正常通行秩序了吗? 今天该案已经进入庭审第五天。
 
    我去现场时大约为9:30分,向警戒口的警察讲明我的要求后,他的态度很好,说自己不清楚。我说有没有小河法院的相关人员?警察讲有,并请人叫了小河法院的两位工作人员出来。这两名小河法院工作人员没有佩戴工作牌,也没有其他相关辅助标示来显示他们的身份和岗位职责。我提出进行旁听的要求,并出示身份证后,他们的回答是要到小河法院本部去询问。我讲我得的信息是前几天现场有大量的旁听空位,想知道今天如有空位,能否进去旁听?并且还希望他们能够和小河本部打电话,询问我能否进入现场,他们如不同意,我就不到法院本部了,以免浪费我的时间。他们说估计不行,您没有旁听证。 他们没有很正式地接待我,就随便地和我说话,也没有什么登记,请示和给出正式的处理意见。边说就边走向远离警戒口的地方,最后不了了之了。

    由此看来,公开旁听就让法院方用旁听证给取消了。既然是公开旁听,为什么要提前办旁听证?在现场公民出示身份证,进行相关的安检后,根据现场的容纳能力按先后秩序入场,为什么不可以?一个人办一个旁听证,案件审理20天,这个人人能保证20天都来旁听吗?庭审现场的旁听本身就是社会公众感受法律权威、监督庭审公正进行的一个渠道,也是社会公众学习法律知识和常识的重要方式。

    很可惜,旁听证居然就堂而皇之地剥夺了很多社会公众公开旁听庭审的权利。有旁听证才能进入庭审现场,那如果法院方想要非法剥夺公众旁听的权利,他们难道不能把旁听证发给那些水军冒充旁听者,已达到剥夺公众知情权和操纵庭审现场的目的吗?没有猫腻,怎么可能采取这些手段呢?

    为了更进一步了解小河法院关于旁听的运作流程,我离开庭审地方,驱车到小河法院法院很漂亮,但是只有对法院内部使用的停车场,而没有对社会公众使用的停车场。周围所有地方都不能合法停车。法院内部的停车场有很多空位,无论如何都不允许我停在里面。最后我只能非法停车在法院停车场外面的路边,旁边写作消防通道,禁止停车。我把这个情况讲给法院的警察,他们说,没事,我们都给给交警打招呼了。我说打招呼了也不能改变被逼交通违法的事实。您们法院每天有很多社会公众来办事,您们的停车场又不对外,周围又没有其他停车场,法院考虑到来办事的社会公众的停车方便了吗?回答是来法院也不一定要开车呀。由此看来法院考虑的是自己的方便,至于来办事的公众方不方便,与他们无关。

   当我提出想要旁听今天上午的黎庆洪案件时,窗口接待部门接待员说自己刚来不久,情况不熟,法院领导都到黎庆洪庭审现场了,我问没有值班领导吗?说没有。我讲这不符合常识。最后他表示打电话请示领导,很久没有打通。让我留联系方式。留下后我就离开了法院

    其实我的目的已经达到了,我了解到小河法院的所做所为不是把自己当做为社会公众负责的一个公共服务机构,而是把自己当做了一个高高在上的衙门。小河法院管理方没有把我这个社会公民基本的知情权放在眼里,对我的接待让我感受不到有个人尊严。我一个上午的时间就这样虚耗了,幸好我是把它当做体验生活。
 
    如果我是当事人,要和法院打交道,这样的经历会更让我的心刺痛和绝望。 青石律师的《贵阳记》是真实的,感谢青石律师的良知。包括小河法院的整个法院系统要为我国社会公众对法律失信承担责任。请您们要警醒,您们的这些行为最终会让包括您们在内的所有中国人及其子孙后代承担昂贵的代价。
 
    作为我个人,以前从来没有和法院打过交道。今天以后,我对法院法律公正难以有信心,除非司法的整个制度体系和理念发生根本的变化。

    南京律师热线84110110的资深律师深有同感,为什么不能凭身份证旁听?旁听证是什么来历呢?

    关于旁听证的官方宣传文摘:
   
    在中国革命历史博物馆收藏的众多有纪念意义的物品中,有一张毫不起眼的塑料小卡片。这张小卡片,是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制作的旁听证,也是我国首张旁听证。别小看这张小卡片,它代表着法院的审判走向公开化、透明化,新华社当年专门为此发表评论称“为透明喝彩”。

  石景山路16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西门外,开庭信息不断地在电子显示屏上滚动。赵先生走进传达室,要求旁听一起合同诈骗案。
  传达室工作人员陈淑云在核实了赵先生的身份证后,用新一代的“门务通”,给赵先生打印出一张旁听证。记者看到,在这张旁听证上,印有赵先生的姓名、旁听案件的法庭和座位以及身份证上的照片。看到记者比较关注这种旁听证,陈淑云微笑着说:“这是我们法院在3个月前刚启用的新式设备,在这以前,还有过6种样式的旁听证。”
  一中院于1998年在全国率先推行公开审判之时,陈淑云就在传达室负责为旁听人员更换旁听证,那张被中国革命历史博物馆收藏的旁听证,就是经她的手发出去的。如今,在陈淑云办公桌的抽屉里,保存着一张报纸,报纸上登有1998年时她在发放旁听证的大照片。

  回忆起这些年在传达室工作的经历,陈淑云从她的独特角度,阐释了司法公开化的进程。她说:“在1998年以前,我们工作挺轻松,几乎没什么人来旁听。怎么说呢,和案件没关系的就不来,因为大家不知道法院在审什么案子。所以来的都是和案件有关系的。”但是,从1998年推行公开审判以来,她就忙的不得了。“前几年,传达室把我算在内有两个人,天天忙得晕头转向,现在加了人,有3个了,但还是一样忙。”陈淑云说,这说明来法院旁听案件的人一年比一年多了。

  目前,陈淑云还精心保管着3种不同样式的旁听证,她不无遗憾地说:“这10年来,我们法院共换过6种样式的旁听证,现在只保留有这3种了。”

  旁听证制作者曾担心场面失控

  我国1954年宪法就确定了公开审判原则,规定除法律规定外,要公开审理案件。但因为种种原因,大家一直难以自由旁听。

  直到1998年3月,肖扬当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后,提出要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1998年6月10日,北京一中院率先宣布,凡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可凭有效证件进入一中院旁听任何一起公开审理的案件。同年,该院落实公开审判的公告和旁听证被中国革命历史博物馆收藏,这是北京法院建院以来的第一次。

  曾经参与一中院公开审判前期准备工作,现任一中院办公室副主任的王旸对10年前的事还记忆犹新。她回忆说,10年前,刑事案件当事人家属如果要旁听,必须要法院书记员去大门口接进来,别的人不让旁听,而民事案件则更难了。记者也是如此,想旁听庭审,就要层层汇报,在法庭上记录,还要经过特批。1998年一中院实施公开审判时,由于是第一次公开面对公众审理案件,长期以来法院审理案件的神秘性吸引了市民旁听的热情,这在法院内部也有人提出异议。最主要的是担心允许公众旁听后,如何保证庭审秩序,万一场面失控怎么办?

  “现在回想起来,感觉我们想的太细了,连着装要求都写进了规定。”王旸说,当时旁听证的样式曾有多种方案,包括背面有哪些内容,正面有哪些内容,样式有多大。考虑旁听证如果太小,市民就会容易弄丢,因此,后来的旁听证就做得比较大,背面还印有旁听的规定。另外,由于纸制的旁听证虽然方便,但是不好保存。于是,在讨论了多种方案后,首张旁听证正式出炉——带有塑料膜,长15厘米,宽10厘米。

  公开审判推行者司法公开10年变迁

  一中院副院长吴在存介绍说,推行公开审判前,由于司法活动透明度不高,导致很多公众对于法院的工作因为不了解而产生不理解。一个明显的表现就是,老百姓打官司以往只注重结果,后来越来越希望能够了解裁判的依据,而当他无法了解到这些时,就会对法院裁判的公正性产生怀疑。而在争论是否公开审判的过程中,也有很多人表现出了顾虑,担心一旦全面公开就会导致投诉增多,有的人则认为由于立法的滞后,一些案件的司法依据不足,推行公开审判风险太大,提出能不能“一步一步地来”。在统一思想之后,一中院对法庭进行了改造,在每个法庭都设置旁听席,同时在法院门口设立开庭公告栏,统一了旁听证的制作发放和办理手续,并从庭审程序的规范到法官着装等细节都按照公开审判的要求进行了周密的部署。

  “现在再提公开审判,含义和10年前有很大不同了。以前所说的公开审判主要是指庭审公开、证据公开、裁判文书公开和卷宗的公开,这些其实都还只是形式上的公开,是落实公开审判的第一步。”吴在存表示,如今的公开审判,重要的是让老百姓能够知情,且知情的范围不断拓展;能够选择,在解决纠纷的模式上,在程序的选择上都有自主权;能够充分的参与,且是平等地参与诉讼活动;能够监督,保障当事人有权利、有渠道对法官的不恰当行为进行监督;能够明白,做到胜败皆明;能够受到尊重,诉讼权利得到平等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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