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律师Lawyer from Nanjing,China南京法律顾问

您的位置:首页 > > 法学探讨
南京[彭宇案]重审的法律意义
南京律师·南京法律顾问 232 [ ]

    2006年11月的一个清晨,南京的徐老太在赶公交车时倒地骨折,随后下车的小伙彭宇被老太指认为撞人者,彭宇无辜地表示自己是做好事。2007年9月4日下午4点半,南京市鼓楼区法院一审宣判。主审官王浩做出了一审判决,判决书认为,“从常理上分析,其(彭宇)与原告相撞的可能性较大,如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到原告的人,而不是仅仅好心相扶。如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做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根据这段按照常理分析的判断,法院认定彭宇与徐寿兰相撞,虽然双方均无过错,但应按照公平责任合理分担损失,彭宇补偿徐寿兰损失的40%,共计4.5万多元。

  宣判后的结果大出网友意料,法院的判决书被公布到了网上,南大高材生的王浩和这段判决书备受网友争议和攻击,而这种质疑也延续到了今天,很多网友开始人肉搜索王浩,甚至在网上进行人身攻击。随后,因为此宣判,国人展开了一场老人摔倒到底救不救的大讨论,一直延续至今。而两人到底是相助还是相撞,距离事发5年,仍然是个谜。

    今天,关于彭宇案的争议仍在继续,同时,彭宇案给国人带来的深刻影响同样显而易见。事后,有人形容这一引起极大争议并轰动全国的民事诉讼案,让国人的道德观倒退了50年。虽然彭宇案已经在法院结案,而彭宇悄悄“消失”了,徐老太也去世了,但对于古都南京甚至全国的市民来说,那场备受争议的案子并没有画上完美的句号,彭宇案所留给南京的仍是挥之不去的伤痛和一直尚未打开的心结。

    2011年11月1日,上海一位老人在乘坐992路公交下车以后,不慎摔倒在地,公交司机车连忙一面打110呼救,一面赶快拿出事先备好的纸张,让乘客证明老人摔倒时他的车子没动,当场有7位乘客留下电话地址愿予证明此事与司机无关。与此同时,前不久南京一老人在路上摔倒,为了让路人能安心伸出援手,老人大喊“我是自已摔倒的”,云云。这些情景让人心酸,使人不由感叹公共场所遭突发事故受难者和愿救助者两方面的无奈。

  这一切,都源于江苏南京法院枉判的“彭宇案”。

  “彭宇案”是近年来司法系统发生的争议最大的案子,当初,法官在未有确实证据证明是彭宇“撞了”徐老太的情况下,就以一种阴暗的心理去推理是彭宇撞了徐老太,称:若不是他的撞的,他为何会去扶徐老太?而彭宇则坚决不承认撞过徐老太。此案一审判决彭宇承担相当大的赔偿款,后来据说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彭宇离开了南京。

  彭宇案主审法官的判决理念之所以荒谬,是他根本否定了有见义勇为不求回报的社会公德的存在,认为社会上做好事行为都有因果,即犯了错才会去帮助造成后果者,或者见义勇为做好事肯定是另有所图,按他的逻辑,就不可能存在真正悉心帮助路人的事,这种理念不仅颠覆了中国几千年来形成的见义勇为、施恩不望报优秀道德传统,也否定了建国以后所形成的社会主义优良道德传统,看来,这个法官连最基本的雷锋精神也不承认,他对社会道德公共行为的理念,本质上是建立在“人不为己、天诛地灭”理念之上的,从而使这个案例的判决,对社会上见义勇为做好事者形成了无形压力,其后果就是,人们在公共场所伸援手做好事之前,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有可以证明不是自己行为造成他人后果的环境;(2)先找好目击证人能证明自己清白;(3)估计自己有能力承担(赔偿)后果。而在公共场所突陷困境者呼(望)救时,必须先呼喊、声明是自己造成后果,保证不牵连施救者。

  当然,道德理论家可以很轻飘地教导人们应具备不计后果先助人施救,即使受委曲也应坚决施救,等等。道理是对的,也居高临下占领了道德高地,很难反驳。但若有朝一日他们自己也成为“彭宇”,需当被告参加诉讼,又费钱又伤精力时,我不相信这些道德说教家还会这么淡定,这么“潇洒”!毕竟在毫无私心杂念条件下做了好事还被人误会或错认“肇事”,心里总是窝囊的。尽管道德家拼命安慰人们要理直气壮、大胆、“安心”地在公共场所做好事,但做好事者仍须小心奕奕、或尽量在现场能获得证明,这让做好事者心理负担的“成本”太重了,让受困者心理负担太重了。所以,我不主张单靠道德说教来重振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的优良美德,而应该有社会法制进行保障,在促进全民道德提升过程中,法律不能缺席,不能只做看客,或成为随时砸向优美道德实施者冰冷的大棒。法律应该对社会优良道德予以支持,营造好的社会法制环境。

  有舆论认为,南京“彭宇案”之后,中国社会道德水准一夜倒退了上千年,话虽过激,但该案负面后果极大却是不争的事实。为了扶助社会正气,让做好事者无后顾之忧,有法律人士主张南京“彭宇案”应重新在法律意义上审理,对法官的判决歪理、对此案过去披露的其他疑点,都要清理,给公众一个明确的交代。如果彭宇“撞人”没有证据,就应该以“疑罪(过错)从无”原则予以改正。鉴于此案已成为被社会公众不断牵头皮的典型案例,靠南京市的法院来纠错、重审,可能比较困难信,建议不妨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出面,组织临时法庭重审,或让其异地审理,以便让法律能在社会道德正气建设中发挥后盾的作用。

附:
1.武汉“搀扶门”
2011年10月16日下午4时许,一女士在汉口民权路铜人像附近被电动车撞伤后,指认搀扶她的男孩为肇事者。警方经过调查作出结论:15岁男孩张聪是清白的。10月31日,武汉市交管局举行新闻发布会,将留作取证的电动车交还给张聪。 “如果同样的事情第二次发生在你面前,你如何去做?”记者问。张聪坚定的说,“我还是会去帮助需要帮助的人,但是,我要学会保护自己,不会再次让自己和家人受到委屈和伤害了。”
2.天津搀扶门
2009年10月21日,天津许云鹤驾车行驶时,看见老人王秀芝跨越路中心护栏后倒地受伤。许云鹤称他当时下车扶起王老太,而王则称自己被许撞倒。2011年6月6日,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判决,许云鹤赔偿王老太108606.34元。许云鹤上诉。2011年8月22日,此案二审。日前,许云鹤接受了记者的专访。记者问,假如现在还遇到类似的事情,你怎么办?许云鹤说,“如果还碰到这种事,我最终会用其他方式——比如报警来介入一下。”

■ 相关连接
“官谣”发布者不应被法外豁免
小河黎庆洪涉黑案件旁听流产记
西方法治思想的初步解析
·关于股权执行的理论探讨
      越来越多的股权执行案件将成为执行案件的一部分,但最高院并没有明确规定。一、执行股权的概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五十一条至五十六条,......
·防重复保险欺诈的规定
      重复保险是一种较为普遍的保险欺诈行为。为了防止被保险人通过重复保险而取得超过本身损失的赔款,各国都在保险法中对重复保险有相应的规定,具体规定包括对重复保险的定义,对恶意重复保险的惩罚措施,以及重复保险......
·保险中的法律常识
      一、客户在购买保险时应注意些什么1、正确的评估风险,选择自己所需要投保的险种。可将自已需要购买的保险分为必不可少的保险、重要的保险和可选择的保险,结合自己的经济实力制定投保计划......
·家庭财产保险索赔应注意哪些事
      1.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并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同时向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报案。2.索赔时,要向保险公司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发票、费用单据和有关部......
第[1]页 
南京律师法律咨询中心
 
最新内容
阅读排行
文章搜索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