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律师Lawyer from Nanjing,China南京法律顾问

您的位置:首页 > > 交通 > 交通事故 > 事故诉讼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管辖地
南京律师·南京法律顾问 214 [ ]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属于民事侵权赔偿,根据侵权行为诉讼原则确定管辖地。 

      这个问题其实涉及民事诉讼法中管辖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可以选择向事故发生地、车辆最先到达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当然,一般是向基层法院起诉。
      被告住所地的确定视被告而定。如被告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其住所地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如被告为公民的,其住所地为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地。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 相关连接
什么人可以为车辆购买保险?
车辆是否可以重复投保?
何谓无赔款优待?获得无赔款优待需具备何种条件?
·放行偷越国 (边)填人员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放行偷越国(边)填人员罪,是指边防、海关等国家工作人员,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行为。(一)客体要件&n......
·司法精神鉴定不一致的初步探讨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有时会遇到这种情况,一个刑事案件中,被鉴定人经多次精神鉴定,每一次鉴定结果并不完全相同,本网站最近也有贴子提出这一疑问,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难道精神鉴定是像有些人所说的没有准儿吗,......
·精神卫生立法现状
      我国目前精神疾病形势严峻,精神障碍在我国疾病总负担的排名中居首位,已超过心脑血管、呼吸系统及恶性肿瘤等疾患。各类精神问题约占疾病总负担的1/5,即占全部疾病和外伤所致残疾及劳动力丧失的......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
      一、概念及其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是指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
第[1]页 
南京律师法律咨询中心
 
最新内容
阅读排行
文章搜索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