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律师Lawyer from Nanjing,China南京法律顾问

卫龙律师

首 页 | 民法 | 经济法 | 刑法 | 行政法 | 程序法 | 案例评析 | 私人律师 | 法律顾问 | 法律咨询 | 委托指南 | 联系卫龙
投资南京 | 企业法务 | 合同法 | 债权债务 | 劳动人事 | 知识产权 | 国际贸易 | 建筑房产 | 刑事辩护 | 婚姻家庭 |
您的位置:首页 > > 刑事辩护 > 刑事罪名详解 >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协助组织卖淫罪
南京律师·南京法律顾问 97 [ ]

 
 
    一、概念及其构成
    协助组织卖淫罪,是指协助他人组织妇女包括男性卖淫,即为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提供方便、创造条件、排除障碍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组织卖淫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而协助组织卖淫虽不是组织他人卖淫,但却在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活动中起了重要作用。特别是有些协助者的行为手段恶劣,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因而对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予以惩处,有利于震慑这类犯罪分子,维护社会治安。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对组织他人卖淫犯罪活动起协助作用的犯罪行为。
    首先,行为人是在协助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被协助的人是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如果被协助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则为其提供帮助的人也不应构成犯罪。协助行为从属于犯罪实行行为;同时,行为人协助他人实施的是组织卖淫罪。如果行为人帮助他人实施的是其他犯罪,则不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而可能构成其他犯罪的共犯。
    其次,协助组织卖淫罪的行为人实施的是组织卖淫罪的帮助行为。所谓组织卖淫罪的帮助行为是指在多人共同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中,为实行犯顺利地实行犯罪创造条件的行为,比如为组织卖淫犯罪行为人充当打手、保镖、管帐人员等等。司法实践中认定协助组织卖淫的犯罪即组织卖淫罪的帮助犯时,一定要注意将其与在其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从犯相区别。起帮助作用的从犯和起次要作用的从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与主犯相比都是次要、从属的地位。但是,起次要作用的从犯是具体参与实施了本法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客观方面的实行行为的人员,只是参与程度、对犯罪完成所起的作用、直接造成的危害等比主犯轻;而帮助犯是没有具体参与实施本法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客观方面的实行行为的人员,在组织卖淫犯罪中,构成要件的实行行为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组织卖淫罪中的帮助犯即协助组织卖淫的人员是指没有具体参与实施上述行为而只是为他人实施上述行为提供物质上的、体力上的或者精神上帮助的行为人员,如充当爪牙、望风放哨等行为就是典型的协助组织卖淫行为。与之不同的是,组织卖淫罪共犯中起次要作用的从犯是指那些遵照首要分子或其他主犯的组织、策划、指挥,在一定程度上参与了实行行为但危害相对较轻的人员,比如组织卖淫集团中实施“拉皮条”、网罗卖淫人员等行为,但次数较少、危害较轻的人员就属于从犯。对于组织卖淫犯罪中的从犯,由于法律并没有将之单独规定为一罪,因此应根据本法总则的规定,以组织卖淫罪定罪处刑,但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很多人。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具有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协助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进行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活动,而为组织他人卖淫犯罪提供帮助,创造条件,并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构成。

    二、认定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在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中,除组织者以外,其他成员非常复杂,他们的行为是否构成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罪,有时很难掌握。我们认为,实践中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把握协助组织卖淫罪与非罪的界限:(1)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自己是在实施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本罪是故意犯罪,如果行为人受他人蒙骗,根本不知自己的行为是在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则不能构成犯罪。(2)行为人客观上是否实施了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如果行为人实施了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如充当打手、保镖等。则其行为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如果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不是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例如为组织卖淫者充当杂役,提供个人生活服务,危害不大,不应视为协助组织卖淫的行为,不认为是犯罪。

    三、处罚
    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相关连接
侦查终结
特殊地域管辖
未成年人案件的侦查程序
·外国人在中国收养子女有何规定
      《收养法》  第二十一条外国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收养......
·侵犯通信自由罪
      一、概念与构成是指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行为。(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是指组织召集多人观看、收听并播映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行为。(一)客体要件 ......
·如何分割遗产
      本文所讲的遗产分割的是指继承人如何取得应继承份额。主要有以下两种:一、依被继承人遗嘱继承所指定分割遗产。被继承人留有遗嘱时,如果遗嘱中定有分割遗产的方法,或者在遗嘱中委托他人代......
第[1]页 
南京律师法律咨询中心
收藏到网摘
本地收藏 Baidu搜藏 分享到豆瓣 分享到人人网 分享到开心网 转帖到Sina微博 分享到Sohu白社会 推荐到鲜果 转帖到百度HI QQ书签 Google Yahoo收藏 Koudai分享 360图书馆 Favii 115收藏 SOOYLE收藏 乐收 和讯我摘 分享到淘江湖
 
最新内容
·“官谣”发布者不应被法外豁免(2013/9/7)
·中国缺乏天理--张维迎谈曾成杰之死(2013/8/24)
·朱镕基带给中国的11大危机(2013/8/12)
·吴敬琏:我国经济社会矛盾几乎到了临界点(2013/8/4)
·言论自由与权力边界杂谈(2013/7/28)
·劳教制度是否应该废除?(2012/8/4)
阅读排行
·郎咸平:中国政府已经破产(2(6784)
·房屋买卖合同(2244)
·离婚财产分割三大焦点(2093)
·交通肇事罪的量刑(2052)
·离婚起诉书范文(样本)(2042)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2019)
文章搜索
推荐内容
©Copyright,1998-2010 卫龙律师咨询网
收藏本站 | 设为主页 | 友情链接
联系电话:025-84110110,86309110
→声明:本网站为公益性法律网站,刊载内容均以共享和研究为目的,与任何商业利益无关。如有异议,请与我们联系,谢谢支持与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