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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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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情节一般分为法定量刑情节酌定量刑情节。法定量刑情节是刑法明文规定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的情节;酌定量刑情节是刑法未明文规定,根据立法精神与刑事政策,由人民法院从审判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在量刑时酌情考虑的情节。

一、法定量刑情节

1、应当免除处罚的情节: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第24条第2段前段)。

2、可以免除处罚的情节
  (1)犯罪较轻且自首的(第67条第1段后段);
  (2)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第351条第3款)。

3、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1)防卫过当(第20条第2款);
  (2)避险过当(第21条第2款);
  (3)胁从犯(第28条);
  (4)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第68条第2款)。

4、应当减轻处罚的情节:造成损害的中止犯(第24条第2款后段)。

5、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在国外犯罪,已在外国受过刑罚处罚的(第10条)。

6、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1)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第68条第1款后段);
  (2)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行贿行为的(第164条第3款);
  (3)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第383条第1款第3项);
  (4)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行为的(第390条第2款);
  (5)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第392条第2款)。

7、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从犯(第27条第2款)。

8、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1)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第19条);
  (2)预备犯(第22条第2款)。

9、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犯罪(第17条第3款)。

10、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1)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第18条第3款);
  (2)未遂犯(第23条第2款);
  (3)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时的教唆犯(第29条第2款);
  (4)自首的(第67条中段);
  (5)有立功表现的(第68条第1款前段)。

11、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
  (1)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第29条第1款);
  (2)累犯(第65条第1款);
  (3)刑法分则部分从重情节参见《刑法》分则。

二、酌定量刑情节

1、犯罪的手段。

2、犯罪的时空及环境条件。

3、犯罪的对象。

4、犯罪造成的危害结果。

5、犯罪的动机。

6、犯罪后的态度。

7、犯罪人的一贯表现。

8、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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