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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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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请登记应提交的文件、材料:
(1)由该企业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内容包括常驻代表机构名称、负责人员、业务范围、驻在期限、驻在地点等;
(2)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申请表;
(3)中华人民共和国批准机关的批准证件;
(4)由该企业所在国或者所在地区的有关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书;
(5)该外国(地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
(6)由同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书;
(7)该企业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署的委任常驻代表机构人员的授权书和各该人员的简历;
(8)常驻代表机构人员的登记表、身份证件、照片;
(9)驻在地点使用证明。
金融业、保险业申请设立常驻代表机构,除应当提交上述证件和材料外,还应当同时提交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和损益年报、组织章程、董事会董事名单。
上述材料中用外文书写的,应提交中文文本或者由翻译机构出具的译文。

2、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材料:
(1)由该代表机构首席代表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由该代表机构首席代表签署的变更登记表;
(3)中华人民共和国批准机关的批准证件;
(4)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代表证;
(5)其他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变更机构名称时,还须提交由该代表机构的派出企业所在国或者所在地区的有关当局出具的派出企业变更名称证明书。
变更代表时,还须提交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署的对新任代表的授权书及其简历,新任代表的人员登记表、身份证件、照片。
变更驻在地点时,还须提交新驻在地点使用证明。

3、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延期登记应提交的文件、材料:
(1)由该代表机构首席代表签署的延期登记表;
(2)由该代表机构首席代表签署的延期登记申请书;
(3)由该代表机构首席代表签署的年度业务活动情况报告(中文本);
(4)驻在地点使用证明;
(5)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代表证;
(6)若批准机关批准的驻在期限届满,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交下列材料: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批准机关批准延期的批准证件;
②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7)若常驻机构聘用的中国雇员工作证有效期限届满,还须提交雇员延期登记材料,包括:由首席代表签署的延期申请书、聘用合同副本、雇员工作证及照片。

4、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材料:
(1)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登记表;
(2)由设立该代表机构的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3)税务部门、银行、海关出具的税务、债务和其他有关事宜清理完毕的证明;
(4)登记证、代表证、雇员证。

5、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雇员登记应提交的文件、材料:
(1)常驻代表机构雇员登记表;
(2)由该代表机构首席代表签署的雇员登记申请书(内容包括雇员姓名、性别、拟任职务、合同期限等);
(3)该代表机构与当地外事服务单位或者中国政府指定的其他单位签订的雇员聘用合同副本;
(4)雇员身份证件、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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