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的第二条规定: 1)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 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3) 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4) 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5) 权利人,是指依法对商业秘密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 ■ 相关连接 诉讼时原告仍可请求停止侵权行为 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品著作权的保护 出版、制作、发行、出租人的举证责任 ·南京市鼓励和保护台湾同胞投资 南京市鼓励和保护台湾同胞投资条例(1995年5月30日江苏省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5年8月1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 ·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品著作权的 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是指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社会公共活动处所的雕塑、绘画、书法等艺术作品。对于陈列在室外公众场所的艺术作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 ·诉讼时原告仍可请求停止侵权行 当事人在诉讼前没有提出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申请,在诉讼时,仍可提出先行停止侵权行为的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当事人有权在诉前提请人民法院采...... ·出版、制作、发行、出租人的举 出版、制作、发行、出租人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依法承担侵犯著作权的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n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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