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行为,是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和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行为:
一、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
二、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继续在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记;
三、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四、在合同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五、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由管理专利工作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 相关连接 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品著作权的保护 诉讼时原告仍可请求停止侵权行为 出版、制作、发行、出租人的举证责任 ·南京市鼓励和保护台湾同胞投资 南京市鼓励和保护台湾同胞投资条例(1995年5月30日江苏省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5年8月1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 ·诉讼时原告仍可请求停止侵权行 当事人在诉讼前没有提出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申请,在诉讼时,仍可提出先行停止侵权行为的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当事人有权在诉前提请人民法院采...... ·专利申请日 专利申请日是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人申请专利文件的日期,他是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接受申请人申请专利行为的一种认可。因此,专利日对专利申请人具有以下重要意义:一、明相同...... ·专利申请可以撤回 申请专利,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规定的文件。申请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后,在申请的专利权批准之前,申请人随时可以撤回专利申请。&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