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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无效宣告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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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申请人的请求宣告专利无效的请求书,允许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对请求宣告专利无效的证据或者理由加以补充,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请求人的请求书及相关文件制成副本达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作出针对请求书的陈述意见。

    专利复审委员会向专利权人和无效宣告请求人发出的,要求在指定期限内答复的转送文件或者审查通知书,专利权人或者无效宣告请求人应当履行如期答复的义务,不能或者如期不作答复,不影响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专利无效宣告的定理。

    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案情的需要,可以决定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口头审理,进行口头审理的,应当向当事人发出口头通知书,告知其时间、地点并要求请求人作出答复,请求人不作答复,又不参加口头审理,视为无效宣告请求撤回,如果专利权人不参加口头审理,专利复审委员会可进行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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