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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故意的划分及其实际意义
南京律师·南京法律顾问 199 [ ]

    我国刑法理论根据刑法对犯罪故意的规定,将犯罪故意划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类型。但是长期以来,人们并没有充分地认识到这样划分的实践意义。大多数人只是认为,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最多在承担刑事责任上存在大小程度的差别,区分故意类型的意义就在于此。
    根据不同的标准,犯罪故意可以被分为多种不同的类型。各国学者也多不厌其详地从不同角度对犯罪故意进行分类。常见的有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确定故意与不确定故意 、预谋故意与非预谋故意、事前故意与事后故意、实害故意与危险故意等分类法。

    犯罪故意的类型,可以在如下不同层次的不同标准下区分:

    一、根据成立犯罪故意所要求的认识与意志的不同,可以分为行为故意和结果故意
    (一)行为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属于违法的、构成要件的事实,而决意并以意志努力支配实施该种行为的心理状态。
    行为故意以行为人对构成要件行为的明知及意志为主要内容,具备之则构成犯罪故意,并不要求行为人对行为的结果有所认识,也不必考察行为人对于行为结果的意志态度 。按照我国刑法第14条规定,犯罪故意的成立均应以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认识和希望、放任的意志态度为要件。这种规定,或者排除了行为犯的故意,或者混淆了构成要件结 果与一般危害结果的界限,从而混淆了犯罪故意与一般危害故意的界限,因而是不科学 的。笔者在尝试建构的犯罪故意新概念中,给予了行为故意一席之地。
    (二)结果故意,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违法的、构成要件的结果,而决意实施该行为并希望、容忍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因此,结果故意以行为人对行 为结果的明知及一定的意志状态为主要内容,成立这种犯罪故意,不仅要求行为人明知 行为事实及其违法性质并有实施该种行为的决意,而且要求行为人明知行为会导致违法的、构成要件的结果,并对这种结果的出现持希望、容忍或放任的意志态度。
    在结果故意中,根据不同的标准,又可区分出多种故意类型:
    1.根据行为人对于构成要件结果的意志心理过程的特点,可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所谓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直接追求构成要件的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所谓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为了追求某种行为目的,而容忍或放任该行为 必然或可能产生的伴随结果即本罪构成要件的结果的心理态度。
    2.根据行为人对于构成要件结果的意志态度,可分为希望故意、容忍故意和放任故意。所谓希望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可能导致构成要件的结果,而希望 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所谓容忍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导致构成要 件的结果,而容忍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所谓放任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构成要件的结果,而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3.根据行为人对构成要件结果的认识内容与认识程度,可分为确定故意与不确定故意。
    确定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会发生某种具体的构成要件结果,并希望或容忍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不确定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某种构成要件的结果,但对结果的具体内容的认识不确定,或者对结果发生机率的认识不确定,而希望、容忍或放任结果发生 的心理态度。
    4.根据要求行为人所认识的构成要件结果的状态,可分为实害故意和危险故意。
    构成要件的结果可分为实害结果和危险结果两种。相应地,结果犯的故意也可以分为实害故意和危险故意两种。所谓实害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构成要件的实体的、具体的结果,而希望、容忍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例如杀人故意 、伤害故意、盗窃故意,都是实害故意。所谓危险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 导致构成要件的某种危险状态,而希望、容忍或放任这种危险状态出现的心理态度。例如我国刑法第116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第117条破坏交通设施罪、第118条破坏易燃易爆 设备罪等危险犯的故意,均属危险故意。
    以上四种分类,是对于结果故意的主要分类法[南京律师热线025-84110110]。

    二、根据犯罪故意中是否要求具备构成要件的目的,可分为目的故意和非目的故意
    所谓目的故意,是指行为人必须具备某种构成要件的犯罪目的,才能成立的犯罪故意。目的故意特指目的犯的故意。
    所谓非目的故意,是指其成立不以具备某种具体目的为必要要件的犯罪故意。我国刑法分则的绝大部分犯罪,都不是目的犯,因而其故意多属非目的故意。

    三、根据行为人意志中策划行动过程的程度与时间长短,可分为预谋故意和非预谋故意
    所谓预谋故意,是指行为人产生犯罪决意后,在较长时间内策划行动过程方付诸实施的犯罪故意。所谓非预谋故意,是指行为人产生犯罪决意后,在较短时间内决定并付诸 实施的犯罪故意。非预谋故意又称突发故意、一时故意、单纯故意。
    预谋故意系行为人在意志心理中经过长期的反复的衡量、选择、策划的故意,行为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自由意志下的选择,而行为人竟仍然选择了犯罪行为,从这个意义上 说,预谋故意在主观上具有比非预谋故意更严重的可责难性。另一方面,预谋故意的犯 罪由于经过行为人长时间的预谋策划,其犯罪目的更容易实现,犯罪后更容易逃避法律制裁,因而在客观上对社会具有更大的危险性。基于这两方面的考虑,一般认为预谋故 意比非预谋故意更应受到严厉的责难。

    四、根据行为人对行为形式的意志选择,可分为作为故意和不作为故意
    所谓作为故意就是作为犯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会发生构成要件的事实,而决意以作为方式实施构成要件的行为的故意。
    所谓不作为故意就是不作为犯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会发生构成要件的事实,而决意以不作为方式实施构成要件的行为的故意。
     
    理论上对故意类型进行划分,与犯罪故意学说从“希望说”、“认识说”之争到“容认说”得到公认的发展演进过程是密不可分的。早期刑法理论中,犯罪故意“认识说”主张,只要行为人主观上认识到构成事实或者危害结果的发生,就应成立故意犯罪,而不问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发生所持的态度。与“认识说”相对立,“希望说”主张不仅行为人要认识到构成事实或者危害结果的发生,而且要希望、积极追求该危害结果发生,才能算作故意。显然,“认识说”不顾决定人们行动的心理核心因素——意志因素,而仅仅以认识因素作为界定故意和过失的标准,不恰当地扩大了犯罪故意的范围。“希望说”注意到决定人们行为的核心因素是“意志如何”而不是“是否认识”,符合心理学的科学要求,但是它又从意志的角度把故意的范围人为地限定在“希望”这样一种情形内,不合理地缩小了故意的范围。“容认说”吸收前两种学说的优点,从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个方面合理地界定了犯罪故意的内涵,把有认识却因轻信能够避免而产生危害结果的心态纳入过失,把有认识且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态纳入故意。如此一来,才有理论上所谓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之分。
    目前,“容认说”已成为刑法理论中公认的界定犯罪故意与过失的学说,也成为世界许多国家刑事立法的依据。我认为,“容认说”在学说上的统治地位确立后,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划分,意义主要是指导司法实践准确定罪量刑。这种意义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通过对不同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分析理解,可以合理限制故意犯罪的存在范围,尤其是间接故意犯罪的存在范围;第二,由于间接故意在意志因素上表现为一种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犯罪心理态度,所以,只有危害结果的实际发生和这种心理态度相结合,对行为人才能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准确区分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实际上有时关系到罪与非罪的原则性问题;第三,一般情况下,直接故意反映的主观恶性比间接故意要大,所以,故意类型的划分对于量刑也具有重要意义。第三个方面的意义,司法实践中得到普遍认识,而前两个方面的意义则值得进一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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