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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电子证据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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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刑事电子证据的定义和特征

    刑事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的、数字的、电磁的、光学的或类似性能的相关技术形式保存记录于计算机、磁性物、光学设备或类似设备及介质中的能够证明刑事案件情况的一切数据或信息。刑事电子证据与传统刑事证据相比有许多迥异的特点,具体如下:第一,高科技性。刑事电子证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无不借助于计算机软硬件技术、网络技术及相关高科技设备。第二,存储形式多样性。刑事电子证据以文本、图形、图像、动画、音频、视频等多种信息形式存储于计算机硬盘、软盘、光盘、磁带等设备及介质中,其生成和还原却离不开相关的计算机等电子设备。第三,客观实在易变性。刑事电子证据一经生成,必然会在计算机系统、网络系统中留下相关的痕迹或记录并被保存于系统自带日志(系统日志、安全日志等)或第三方软件形成的日志中,客观真实地记录了案件事实情况。但由于计算机数字信息存储、传输不连续和离散,容易被截取、监听、剪接、删除,同时还可能由于计算机系统、网络系统、物理系统的原因,造成其变化且难有痕迹可寻。第四,存在的广域性。网络犯罪现场范围一般由犯罪嫌疑人使用网络的大小而决定,小至一间办公室内的局域网,大到遍布全球的互联网,因为遍布各地的网络服务商提供的服务器应该会留有刑事电子证据,侦查人员的取证范围也就相应而定了。刑事电子证据的上述特点决定了司法机关对计算机网络犯罪进行侦查取证、审查起诉、审判定罪时,只有严格执行证据规则才能保证上述司法活动合法、高效、公正。

二、刑事电子证据规则概述

    (一)关联性规则

    网络犯罪中侦查人员可能面对许多与案件有关联并保存于各种载体上的数据或信息,其中可分为数据电文、附属信息与系统环境三大类,如何准确识别、传输、分析这些数据信息需遵循以下规则:第一,根据案件性质,划定取证范围。第二,识别可获取的数据或信息类型,使用匹配工具传输获取的数据信息到取证机上。第三,分析该数据或信息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关联程度如何,是否是实质性关联,其中附属信息与系统环境往往要相互结合才与案件事实发生实质性关联,确定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电文证据、附属信息证据和系统环境证据,并排除相互之间的矛盾。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遵循刑事电子证据易篡改、易毁损的特点,确立以下规则保证证据的真实性与人权保障理念的实现:第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取得的证据应予排除。第二,侦查人员违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与其它合法取得的证据相互印证的,一般予以排除。第三,违反法定程序取得的证据之间虽可以相互印证,但无其它合法取得的证据佐证的证据,一般予以排除。第四,违反法定程序取得的证据之间相互矛盾,其中不能与其它合法取得的证据印证的证据应予排除。

    (三)可靠性规则

    第一,考察刑事电子证据的生成、存储、传输的程序、系统、网络状态是否正常可靠、稳定,排除非法入侵、非法控制、非法操作等情况发生。第二,考察计算机网络系统环境运行是否良好,排除系统自身故障,排除感染计算机病毒的可能。第三,考察计算机网络的物理环境,排除高温、高压、静电、电磁影响破坏刑事电子证据生成、存储、传输的可能。第四,运用网络侦查分析技术考察刑事电子证据在生成、存储、传输过程有无剪接、删改、替换的情况,其内容是否前后一致、通顺,符合逻辑。

    (四)最佳证据规则

    以显示器显示或打印文本的形式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应为传来证据,原属最佳证据规则排除之列,但这些首次以人们可读取形式准确、客观、全面地反映计算机网络数据和信息真实内容的“传来证据”的证明力实与原始证据等同,应视为原始证据或原件。同时这些打印输出文本的副本或复制件,拍摄显示器显示的图形、图像等形成的照片、录像,经与其核实无误或经鉴定证明真实后,取得与原件相同的证明力。

    运用以上四项证据规则审查判断单一刑事电子证据的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可靠性并由此证明案件事实的片段是可以胜任的,但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并非简单使用证据规则对若干部分案件事实逐一证明并相加的诉讼活动。最重要和关键的程序认证是在评判案件中每一个刑事电子证据是否满足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可靠性的证据要求后,综合审查判断全案证据,排除证据间的矛盾,使证据间不仅能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还有对案件的主要事实的发生、发展和结果均有连续不间断的证明,能够科学、真实地再现计算机网络犯罪活动,并最终得出惟一的证明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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