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律师Lawyer from Nanjing,China南京法律顾问

您的位置:首页 > > 合同法 > 合同分则 > 行纪合同
行纪合同中委托人的义务
南京律师·南京法律顾问 138 [ ]

依《合同法》第二十二章的规定,行纪合同中委托人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向行纪人支付报酬的义务。

  委托人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向行纪人支付规定的报酬及相关费用的给付。《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二条规定“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支付报酬是委托人的基本和主要的义务,如果委托人逾期支付或不完全支付,行纪人有权留置行纪货物。

  二、按合同约定接受行纪人行纪行为完成的委托物。

  行纪合同是委托人委托行纪人完成委托事项的合同,行纪人按合同要求完成了委托人的委托事项,委托人有义务按合同约定按时接受行纪人完成的委托物。《合同法》第四百二十条第一项规定“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该条第二项规定“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可以提存委托物。”

■ 相关连接
对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水果定购合同
中外农副产品合作经营合同
·南京市鼓励和保护台湾同胞投资
      南京市鼓励和保护台湾同胞投资条例(1995年5月30日江苏省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5年8月1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
·债务抵销须具备的要件
      债务抵销必须具备一定的要件才能生效。1、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抵销系以在对等额内使双方债权消灭为目的,故以双方债权的存在为必要前提。抵销权......
·强制履行的法律定义
      强制履行,是指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时,另一方有权请求法院强制违约方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而不得以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的方式代替履行。合同法第110条规定,另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
·存货人与仓储保管人的义务
      依《合同法》规定,仓储合同中存货人应履行如下的义务:  一、存货人应依合同约定的时间,将合同约定的仓储物的数量按合同约定支付费用的方式和支付地点向仓储人交付合同约定的运费、修缮费、保险费、转仓费、仓储......
第[1]页 
南京律师法律咨询中心
 
最新内容
阅读排行
文章搜索
推荐内容